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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保险:投放者有权乘机“作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21:22 南方周末

  流行病保险:投放者有权乘机“作秀”

  专家同时提醒,如果风险控制不好,保险公司可能在新险种上栽跟头

  ●采访:本报记者鞠靖

  ●受访:申曙光中山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中大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中心主任

  记者:如何看艾滋病险和禽流感险的推出?从SARS到禽流感,这些险种的推出是利用人们对传染病的恐慌心理牟利,还是确实有需要?艾滋病险和禽流感保险的收益———对保险公司———有多大?

  申曙光:不能用“非此即彼”的方式看待新险种。首先,这是商业行为,利益最大化是保险公司的目标,只要其行为不违反法律。因此,如果要具体分析保险公司该不该推出这两种险,应该看其供求关系。而这种需求是客观存在的,面临新的传染病,一部分人有得到经济保障的需求;对于某些特定行业的人来说———例如医疗卫生行业和公安部门———需求可能还比较大。所以保险公司推出这类险种是值得肯定的,体现了分担风险、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

  即使是乘机“作秀”,也不能以此全部否定。这种作秀是广告行为,并无恶意,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而且,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是一件好事,保险公司有权利“乘机作秀”。

  至于说保险公司是否在利用人们对传染病的恐慌心理牟利,这要看相关险种的条款是否明确、合理。如果保险条款含糊不清,让投保人觉得是承担了相关的责任,而实际上并不承担,则可以下此结论。

  艾滋病险和禽流感保险的经济效益,我相信不可能很大。一是推出新险种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二是新险种购买的人数不大可能满足其预测人群的数量要求,保险公司要赚钱不容易;三是这毕竟是两种风险很大的传染病。

  记者:由于这些传染病的传播和发病机制还未有定论,临床诊断也有待研究,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的责任和赔付依据?有的保险公司认为,目前市场上的终身寿险并没有将人感染禽流感列入免责范围,所以因此而死亡的情形也是赔付的,没有必要专门推出禽流感险,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申曙光:确定责任和赔付依据方面不存在问题。不同的保险公司、不同的险种,其责任和赔付依据不同。一般说来,有相应保障需求的人应该考虑到两种可能,一是因病住院治疗,二是因病身故,它们由不同的险种来提供保障。

  从保险原理和法律角度来看,终身寿险是将“身故”作为保险事故,除了条款中明确列出的免责原因之外,其他原因造成的身故保险公司都要给付。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禽流感是“新型病”,保险合同中还没有来得及将其列为“除外责任”,因此属于赔偿责任范围之内。

  但医疗保险(包括大病保险)有所不同。因为医疗险一般是采用“列明保险责任式”——将所承担的责任明确地列在条款中,不在条款中的都属于不保责任。禽流感此前还未进入保险责任,因此不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内。

  当然,如果某些医疗保险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不论何种原因,一旦住院治病,即提供一定数额的补贴,那么禽流感所致住院也能得到补贴。

  记者:对于中国寿险行业来说,过去的业务中心在终身险,而随着艾滋病险、禽流感险包括非典险等新险种的出现,能不能说寿险行业正在发生某种变化?

  申曙光:中国的保险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具有较好的市场“敏锐性”。一些保险公司对这两种流行病的险种的推出,以及其他类似的险种的推出,反映了这一趋势,保险公司个性化也寓于其中。

  但我要提醒已经推出或准备推出这类险种的保险公司:其一,不要将这类险种作为赢利的主要产品;其二,推出这类险种是要承担比一般的险种更大的风险的。因为新型的流行病的不可确定性程度太高,如果风险控制得不好,保险公司——特别是小型险公司——可能会在这里栽跟头的。

  (时榴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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