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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收回死刑复核权更重要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01:55 光明网-光明日报

  江南时报刊登谭雄伟的署名文章指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绝不意味着“万事大吉”。

  他说,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了死刑复核的组织,但对于死刑复核的内容、复核的方式、复核的期限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死刑复核一律采取不开庭的方式。与不开庭审理方式紧密相连的是程序的单方控制性,主要表现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全过程由人

民法院全程控制。假如不废除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书面秘密的审核方式和单方控制性,仅仅满足于由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可能会有明显减少,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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