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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 政府“善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03:01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柏蓓责任编辑 王进

  “企业因市政建设、环境保护等非市场原因导致裁员的,由政府安排相当资金,帮助企业做好相关人员的转岗培训和安置工作。”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天审议的《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做出上述规定。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杨行良说,这是本市首次就促进就业立法。

  《草案》(修改稿)规定:用人单位实施裁员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市或者区县劳工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裁员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规定对企业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市政建设、环境保护等需要而造成企业裁减人员的,要求政府部门要做好综合评估,对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帮助企业做好人员转岗培训和安置工作,并提供相关资金。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足额发放,也可以用于职业培训等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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