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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被撞死亡无人目击 法院推定机动车负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04:08 杭州日报

  外来务工者顾大姐不幸遇车祸身亡,由于没有现场目击者,交警一时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为此,顾大姐的母亲、丈夫及一双儿女将车主及其挂靠单位告进上海杨浦区法院。近日,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共计38万余元。

  今年4月1日16时50分许,顾大姐骑自行车经过上海国顺东路黄兴路路口时,被同方

向行驶右转弯的大货车撞倒碾压死亡。警方接报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理事故。经检验,肇事大货车的制动力不合格,驾驶员驾车驶入禁止8吨以上货车通行的道路,其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其违法过错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找不到目击证人,无法查证事发时路口信号灯是红灯还是绿灯,而该事实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6月14日,交警部门终结调解。顾大姐的一双儿女都未成家,在昆山老家还有一位70多岁的母亲需要赡养。为讨回公道,顾大姐的家属于8月3日将肇事车主金某、挂靠单位某市容环境卫生汽车运输处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补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48.2万余元。

  顾大姐家属认为,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驾驶制动力不合格的车辆进入禁行道路,已经违法,而顾大姐本身没有违法行为,因此机动车应负全责,车主及其挂靠单位应赔偿。庭审中,金某表态只愿承担70%的责任,而车辆挂靠单位则认为该事故与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而且,现在两被告都无法举证证明顾大姐有违反交通法的行为,因此推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新晨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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