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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法规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06:14 人民网-人民日报

  采访人:本报记者冯华

  解读人:农业部副部长尹成杰

  确立应急准备制度———

  平时做好资金、物资、人员和技术储备

  重大动物疫情具有出现突然、发展迅猛、危害严重的特性,建立健全预防机制是预防、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前提。《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平时做好充分的资金、物资储备以及人员和技术等方面的应急准备。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

  合理补偿当事人损失———

  有关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防控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主要履行三项义务。首先是报告义务,《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其次是协助监测、检验的义务。第三是严格执行政府措施的义务。

  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

  《条例》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完善疫情监测网络,防控经费、疫苗、药品储备等都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还应承担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中心、组建应急队伍、承担疫情防控、扑灭等任务。

  《条例》还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如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支持、监测、流行病学等方面的调查工作;制定具体的应急实施方案等。

  《人民日报》(2005年11月25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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