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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不应怕影响政绩或形象--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07:57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国家赔偿,不应怕影响政绩或形象--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
在震惊一时的湖北佘祥林冤案平反之后,有关国家赔偿的话题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关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也成为法学界议论的热门话题。

  11月24日上午,在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会议的间隙,出席会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奚晓明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国家赔偿的范围可能扩大?

  记者:今年是《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周年,据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您知道将要修改的主要是哪些方面的问题吗?

  奚晓明:关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问题,应该是国家立法机关的职责。作为法院,只能从审判工作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议。

  现在有学者提出了一些建议稿,主要是关于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数额方面的。比如现行赔偿标准,是根据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水平确定的,一天63.8元,有学者认为太低了,要提高这个标准。这些只是学者们在建议中提出来的,还没有纳入正式修改意向。

  记者:有消息说《国家补偿法》目前正在起草,您是否了解这方面的情况?

  奚晓明:外界有这种呼吁。但据我所知,全国人大立法的规划中,暂时还没有看到这个规划。

  国家赔偿要有当事人的申请

  记者:有资料显示,每年全国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数量,多于国家赔偿案件的数量,您认为原因何在?

  奚晓明:这个数字我不是很清楚。国家赔偿要依当事人的申请,而不是司法机关主动提出国家赔偿,如果当事人不提出来,不会主动进行国家赔偿。另外,只要不对人身进行羁押,也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还有,国家赔偿主要是针对人身羁押的时间进行赔偿的。例如“冤狱”赔偿,按当事人被错误羁押的天数赔偿,即按照当事人人权实际受到侵害的时间来计算赔偿数额。

  严格执法避免冤案发生

  记者:对于震动一时的湖北佘祥林案,您怎样看待?

  奚晓明:佘祥林案湖北省法院已经做出了处理。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做出了赔偿决定,大概是25万余元。

  记者:您觉得这是一种进步吗?

  奚晓明:当然是一种进步。一旦公民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作为法院来讲,应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数额来进行赔偿。

  记者:您认为公、检、法应怎样尽力避免冤案的发生?

  奚晓明:这确实是我们应该认真研究的一个问题。实际上,《国家赔偿法》在某种程度上也有促进国家机关严格执法的功能。就是说,国家机关在管理社会行为时,如果侵犯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就要采取一种补偿的办法,实际上也是促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避免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所以说,《国家赔偿法》应该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保障人权,一方面是促进严格执法。

  国家赔偿不怕影响政绩

  记者:您认为国家赔偿案件如何避免“打白条”的现象?

  奚晓明:国家赔偿,是由国库开支的。这笔开支实际上已经纳入了国家的财政预算之中。至于有些机关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赔偿,甚至采取背后支付其他的补偿金的办法,可能是怕影响政绩或者形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应该纠正这种错误的认识。

  国家既然已经设定了这样一个制度,提供了这样一项资金,该赔的就要赔,这也体现了一个责任政府的形象。②7

  □本报记者李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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