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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扯出民事行政检察四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08:20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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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润清 李丹 本网记者 郭毅

  近日,黑龙江省呼玛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市民张某申诉的债务纠纷案件,该院受理此案后经该院主管检察长批准决定立案调卷审查,认定法院此案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提请上级检察分院抗诉。但是费尽一番周折后,才使此案得到改判。

  一个极其普通的债务纠纷案件为什么如此周折?呼玛县检察院有关人士认为,这里存在一些人为因素以及法律的不完善之处。

  一是调卷难。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但没有明确检察机关调取法院卷宗的程序细则。

  调取法院卷宗是否可以调取内卷?调卷是否需要经过法院领导签字?在上述案例中,检察院在进行重审时,工作人员去法院调相关卷宗,但两次都没能调出。第一次是法院领导没在签不了字,不能调;第二次是管卷宗的工作人员不在,仍不能调。拖了一个月后,卷宗才拿到检察人员手中。令检察人员无奈的是,费劲周折之后却只能看到正卷,包含详细记录的内卷仍然没有看到。法院拒给内卷的原因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调取内卷。如此一来,不仅降低了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工作效率,也大大影响民行检察的监督效果。

  二是抗诉案件的审级实际没有提高。在呼玛县检察院受理的众多抗诉案件中,有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有的没有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据了解,近几年,随着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的逐步完善和审判制度的改革,审判队伍整体素质、审结的案件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受“金钱”、“亲情”等因素的影响,审判不公,枉法裁判的案件依然时有发生。通过调查,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和建议的案件虽然重新再审,但审案的还是那些法官,实质上审级并没有提高。

  有关人士认为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如果检察机关抗诉和建议的案件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可以大大减少不利于审判因素的干扰,就会有力推动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是再审案件法院审委会关键环节监督缺位。

  审判委员会掌握着民事案件审判的决定权,一个案件的审判是否公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判委员会得到的案情是否真实准确,对双方证据的采信,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与运用。此时,检察机关如果不能参加法院对抗诉和检察建议案件的讨论,就不能及时向审判委员会阐明庭审监督中发现的新问题,也不能及时监督审判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及对双方证据的认定是否合法、公正。也就出现了此关键环节的监督缺位。

  此环节缺位是导致检察机关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民事案件改判率低的主要原因。如上面的案例,如果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的民事、行政案件,法院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检察机关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案件应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就有可能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四是检察机关审查职责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惩戒权缺乏有效衔接。

  通过多年实践,检察人员发现,只能监督无法处罚,导致监督变成“一纸空文”,这也成为检察机关无法真正实施监督的重要原因。实践中,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了违法审判行为,或以“检察建议”的形式,或以“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作为纠正违法审判行为的主要监督方式,但有的法院对此并不重视,应付了事。其原因就在于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渠道,违法审判者能够受到责任追究的很少。

  人大及其常委会虽拥有监督审判机关和追究审判人员的权利,但缺乏发现违法审判行为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的审查职责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惩戒权缺乏有效衔接。只有加强人大、检察机关的联合监督,将发现违法审判行为的职责与有效处理违法审判行为人的权力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大大加强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力度,有力惩戒违法审判者的不法行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以上问题反映出民行检察工作在具体实施中由于各种不应有的障碍阻挡着监督权的切实实行,只有消除这些隐患才能确保我国民事、行政审判实现有效监督。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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