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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检察官职业化需要考虑五个因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09:06 检察日报

  检察官职业化改革是一项重要的检察改革。2005年,深圳市委将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列为深圳该年度25项改革之一。由此,检察官职业化改革成为深圳市检察机关的重要课题。虽然对检察官职业化的概念至今没有达成共识,但一般来讲,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严格的准入和选任制度;刚性的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独特的晋升制度;完备的培训制度;切实的身份和经济保障制度;严厉的惩戒制度。

  ■检察官职业化改革要考虑五种因素

  从根本上讲,检察官职业化进程是由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教育、司法等发展水平决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加快或延缓该进程。因此,对检察官职业化,既不能不顾客观条件,搞“大跃进”式的推进,也不能消极等待。推进检察官职业化进程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社会分工和职业分化程度。中世纪时期,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法律机构从社会系统中相对独立出来,出现了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律人,法律职业化由此起步。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加强,社会对法律从业者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律从业者的独立性也越来越强,法律职业化开始加速。法律职业化最初是法学家、法官、律师的职业化。大约二百年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职业的进一步分化,检察官职业从法律职业中衍生出来。可见,是社会分工和法律职业的细化导致了检察官职业化。社会分工和职业分化程度既是衡量社会成熟度的重要指标,也是影响检察官职业化进程的深层因素。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始终没有形成严格的分权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也一直存在着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司法机关行政化,从机关到事业单位再到国有企业实行大一统的干部管理制度等现象。在我国推进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结构和功能分化程度较低的现实。

  2.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特色。不同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对检察官职业化的路径、内容、进程有着重要影响。总的来讲,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官职业化更明显、更彻底,其任职资格制度和培训制度与英国、美国相比更为严格。随着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变革,俄罗斯和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官职业化的方向、重点、速度也发生了变化。

  从政党制度上看,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共产党是权力广泛的最终决策者。从政治体制看,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制。我们在设计改革方案时,既要充分利用我国政治制度、司法制度提供的资源,也要慎重估量与检察改革相关的制度制约。

  3.社会能够提供的法律人才和目前检察官队伍的素质。检察官职业化首先是检察官的专业化、高质化。如果社会不能为检察机关提供充足合格的法律人才,检察官职业化便成为无源之水。如果正在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素质不高,职业化改革更会困难重重。

  目前,我国能够提供的法律人才在数量和质量上还不能满足司法机关的需要,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县级司法机关的需要。职业化改革绝不能忽视这一严峻的现实。

  4.检察机关内部的阻力和承受力。改革除了要充分考虑来自外部的制约,还要充分考虑来自内部的阻力和改革波及者的承受力。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可能会面临来自内部三个群体的阻力:一是来自部分中层领导的阻力。职业化改革势必要削弱厅、处、科长等中层领导的权利,这对中层领导无疑是一个不小的“利空”。二是来自部分“年长者”的阻力。职业化对检察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少“年长者”由于历史的原因业务素质偏低,可能无力应对这一挑战。三是来自综合、政工、后勤等部门的阻力。检察机关非办案部门及人员约占整个机构和人员的40%,不少综合、政工、后勤等部门的同志综合素质很高,只是由于工作需要被分配、调配到这些部门。分类管理使检察官的待遇高于司法行政官等的待遇,而上述人员由于缺乏“地利”和办案积淀可能丧失进入检察官序列的机会。

  职业化改革还要认真考虑检察人员的承受力。如果超过了承受极限,不少人就会另谋高就,导致人才外流。

  5.地域差异性。我国各地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目前,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法律人才供应、检察人员素质和检察职业保障均较为理想,而在中西部地区则人才短缺,缺乏基本执法保障。如果改革不考虑地域差异性,就会出现“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现象。

  ■当前地方检察院改革的重点

  笔者认为,地方检察院改革的着力点主要为四个方面:

  1.建立严格完备的培训制度。提高现有检察人员的素质是检察官职业化的重要支撑,而培训是提升检察官素质的基本渠道。培训应列入检察官考核内容,与晋升挂钩,从而形成教育培训的压力激励机制。培训时间应硬性化,内容应以实务和技能培训为主,方法主要采取美欧通行的案例培训法。

  2.构建科学的考核晋升制度。考核晋升制度是职业化改革的难点,只有建立起科学的考核晋升制度,奖勤罚懒、优胜劣汰的导向就会自然形成,检察官干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会得到有效激发,素质、效率、质量等改革目标就会水到渠成。

  3.实行办案专业化分工。专业化是职业化的基础。目前,检察机关办案基本上实行的是分案制、轮案制,缺乏合理的分工,即使有分工,也多是粗线条的。一个检察官往往是今天办抢劫案,明天办侵占案,后天又办诈骗案,结果什么都办,但难以办精。实行办案专业化分工可以使检察官在一段时期内专注于某一类案件的办理,有利于及时、深入地总结案件特点、证据要求、办案技巧,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成为专家型人才。

  4.完善主诉(办)检察官办案制。检察官享有独立处分案件的权力,是办案亲历性原则和检察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主诉(办)检察官办案制减少了办案环节,提高了办案效率,弱化了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的现象。虽然遇到了一些质疑和挑战,但这一制度应继续完善、推广。

  (作者为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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