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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环评擅自钻井255口 胜利油田被罚款60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10:08 青岛新闻网

  中国法院网消息近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东营市环保局申请,执结被执行人为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东辛采油厂、现河采油厂及胜利采油厂等共计255件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标的额逾6000万元。2004年1月以来,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东辛采油厂等三被执行人共建设钻井255口,均属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产使用。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为由,对三被执行人每井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于2005年1月20日送达后,三被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拒绝履行该处罚决定。为此,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向东营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有罚款及加处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到期不履行交纳罚款义务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为此,环保部门对三企业加处4050万元(2250万×60天×3%)罚款。

  经审查,该院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限被执行人2005年6月1日前自动履行。因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法院裁定,该院于7月28日依法查封了三被执行人的账户。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威慑下,三被执行人承认了未按规定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并愿意自动履行本案处罚决定。(宋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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