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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输血染艾滋10年后获赔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10:1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近日,一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引发的索赔案,在河南省南阳市中院终审审结,南阳南石医院和河南省肿瘤医院被判赔偿原告医疗及精神损失费10万余元。

  1992年8月10日,南阳市民王加庆(化名)以黏液脓血病症在河南省肿瘤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直肠)黏液腺癌,肿瘤医院给王进行了手术,术中给王输血。同年9月10日王出院。1995年,王又因患急性腹膜炎到南石医院医治,南石医院给王做了急诊手术,术中

医院给王加庆输血三次。

  2003年5月26日,王加庆感到身体不适。2004年5月11日,王加庆经河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对HIV抗体进行检测,结论为HIV-1型抗体阳性。2004年7月1日,王加庆抢救无效死亡。王死后,其妻赵爱芳(化名)将南石医院、河南省肿瘤医院等告上法院,索赔30万元。

  法院查明:王加庆在南石医院、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南石医院给王输血三次,共计1000ml,其中600ml来自中心血站,经检测质量合格,但南石医院不能证明其余的400ml血液的来源。河南省肿瘤医院辩称血液是来自河南省血液中心,但经法院从河南省血液中心查找血液来源,查找不到用于王的血是来自河南省血液中心。法院认为,王加庆经检测患有艾滋病,血液是感染艾滋病的主要途径之一。根据司法解释,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两被告不能证明血液没有问题,因此需赔偿原告10.83万元。宣判后,河南省肿瘤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日前维持了原判。(曾庆朝、李青、杨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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