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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意外身亡 债务人借机赖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10:44 大华网

  本报讯兴宁市的张申、张闻父子趁债主已死亡,伪造还款收据妄图赖掉欠债主的5万元及利息。近日,兴宁法院重审此案,判决张氏父子偿还借款及利息、车旅费、鉴定费给债主家人,并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

  家住兴宁市某镇的罗光在矿井工作了20多年,他省吃俭用存了些积蓄,家庭生活渐渐好了起来。但罗光在2004年2月16日不幸意外身亡,家中有70多岁的老母亲和正在上学的两

个小孩,妻子何梅身体瘦弱,一家生活顿时陷入困境。罗光妻子何梅在清理丈夫遗物时,发现了一个旧烟纸盒,打开一看,原来是一张借条:“兹借到罗光55000元,每月付息为550元。借款人:张闻、张申,2000年10月16日”,背面注有“2003年9月2日还了5000元”的字样。何梅于是拿着借条要求张闻、张申还款,没找到张闻,而张申却又推得一干二净。何梅便向法院递交了申请缓交诉讼费的报告。

  去年3月,罗光的妻子、母亲、两个儿子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张申、张闻,要求他们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申请保全张申在公路旁的一间店产。庭审中,原告方出具了借条,张申却否认:该借款自己不清楚,不是自己签的名。借条背面注明的偿还的5000元,是其子邮来的钱,托他代还并注写的。张闻也说这张借条不是他们父子俩一齐借的,并称所借的款已还清,罗光写有收条给他,但无法找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闻、张申应偿还5万元和从2004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每月500元的利息给4原告并承担诉讼费3258元。张申、张闻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张闻提交了一张“兹收到张闻还来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收款人:罗光,2003年3月8日”的收条。为此,二审法院以发现新的证据为由,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

  今年7月25日,司法部鉴定中心对借条、收条的鉴定结论为:《借条》上借款人处的“张申”签名是张申所书写。还款收条不是罗光本人所写。在铁的证据面前,张闻才承认仍欠罗光5万元,被告张申承认是自己签的名,但不是同时签的。

  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闻、张申应偿还5万元和从2004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每月500元的利息及支付车旅费120元给4原告,并承担一、二审的7468元诉讼费。 叶仕欣

  (责任编辑:黄幼华、林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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