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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租房6年不愿归还 房东诉诸法院要回自己的房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12:54 乌鲁木齐晚报

  (新疆都市报 见习记者 宋峤 通讯员王健2005-11-25)

  房客租房74个月,共支付房租近3万元,他认为支付的金额完全能买下所租房屋,租期满后以该房被自己买下为借口拒绝搬出。法院判决房客将房屋退还给房东,11月24日,执行人员把房屋交还给了房东。

  法院查明,1999年3月,乌鲁木齐市东山区的刘某得知赵某要回成都长期治病,先后多次去赵家,说自己住房困难,要租赁其房子。赵某同意后,双方口头协议房屋月租金为400元,一次性预付4年租金,由于房屋是装修过的,赵某要求加付保证金4000元。并约定房屋家电及家具设施不能损坏,水、电、卫生费用由刘某自行负担;暖气费由赵某承担。

  达成协议后,刘某一次性付给赵某23200元,其中4年租金19200元,保证金4000元。一年后,刘某再次付给了赵某6680元。

  今年5月,当赵某要求刘某退还房屋时,刘某以当时口头协议内容是所付近3万元是购房款为由,拒绝将该房屋还于赵某。

  赵某遂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支付所欠9个月的房租3600元,6年取暖费用5225.65元,收视费789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将其住房及室内物品登记后交刘某居住使用,刘某在居住中根据其使用发生的水、电、收视费用自行承担,符合房屋租赁的条件。但对于租赁期限和租金及暖气费用,双方为口头约定,约定不明,赵某要求刘某支付9个月房租和取暖费不成立。刘某主张双方是房屋买卖关系,因不符合房屋买卖实质,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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