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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工”称呼将成历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13:35 兰州晨报

  省政府部署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省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通知》,要求各地于2005年底前,关闭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使现有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停止执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

  这标志着,近年来深化国企改革而出现的下岗职工一词将成历史。

  ■政策解读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并轨对象,指至本通知下发之日仍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并轨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稳步推进、规范操作、维护下岗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于2005年底前,关闭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使现有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停止执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并轨工作任务的国有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并轨实施方案,妥善处理出中心下岗职工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

  安置下岗职工办法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难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不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企业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待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困难企业承担生活费和社会保险缴费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适当予以补助。

  关闭中心时对“4050人员”要运用各种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再就业。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协商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但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待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这部分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内退”、“协保”两类情况以外的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下岗职工不再保留原企业职工身份,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困难企业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适当予以补助。

  困难企业的认定办法和并轨工作所需资金的补助办法及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

  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企业筹钱付拖欠工资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要及时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下岗职工本人应按规定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保机构要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按规定保留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账户。下岗职工进中心之前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谁欠费谁补缴的原则,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工资、集资款等债务问题,由企业自筹资金妥善解决。

  重组要安排五成职工国有企业改革要与并轨工作有机结合,统筹考虑企业改革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凡在并轨期间进行破产、重组、改制的国有企业,有关部门要对其改革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对改制后仍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所有下岗职工再就业;对转制为非国有控股的其他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80%以上下岗职工再就业;对整体购买破产企业资产设立的新企业或破产重组设立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50%以上的下岗职工再就业。

  多渠道筹集并轨资金政府筹集并轨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历年结余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当年安排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待遇的前提下,调剂一部分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将各级财政近三年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上市公司出售股权转让收入、企业破产安置资金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持企业改革的资金。

  本报记者梁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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