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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走私集团每月向东莞海关一办事处送红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13:35 兰州晨报

  老鼠给猫发工资 香港走私集团每月向东莞海关一办事处送红包受贿人员大多被轻判

  本报讯据《财经》报道,日前,“东莞海关驻凤岗办事处集体受贿案”曝光。该案中,走私集团香港照华运输公司为求顺利通关,于2001年底至2004年4月间,依通关岗位重要性及海关人员职位高低,每月定期向凤岗办事处海关人员送红包,每人每月2000港元到7000港元不等。

  案件涉及凤岗办事处海关人员48人,受贿额共112万余港元。而香港照华公司经凤岗办事处所辖海关走私货物案值18.2亿元人民币,涉嫌偷逃税3.5亿元人民币———此案被称为“老鼠给猫发工资”。

  据悉,该案目前已大体处理完毕。

  48名涉案人员大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有11人被移送检察院立案。其中还有几人最终被免予起诉,而最后被法院审理者,基本上都判了缓刑。

  “凤岗案”性质恶劣,而最终轻判,外界一度有质疑之声。对此,有司法界人士指出,此案“轻判”并非意外,因为每个受贿海关人员的受贿金额并不大,个人受贿额多数在5万港元以下,最高者不过9万港元;而广东省内有不成文的司法惯例:个人受贿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下者,一般都认为是“小案”,绝大多数只是追回赃款,而不再立案查处。

  据悉,上述“惯例”在各省亦属常见,但法学界人士则对这一“惯例”提出了质疑。“在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判刑,已和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初衷相背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表示。

  周光权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贪污受贿罪一般以5000元为立案起刑标准,5000元至5万元的,一般判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受贿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但是,目前许多案件中,罪犯贪污受贿数额数百万甚至逾千万元,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也未被判处死刑。

  如是,则在司法实践中,就会产生“看齐”心态,对受贿额不超过10万元者,“降格处理”便符合情理。

  周光权指出,目前大量受贿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直接违反了《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法定量刑规定,也与“罪刑相当”的刑法基本原则相抵触。“这会使得某些公职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司法机关对于受贿犯罪总会网开一面,从而使刑法的预防功能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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