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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交付新建住宅罚销售额0.5%-1%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15:18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姚丽萍)今天上午11时30分,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创制性法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许可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成为本市实施行政许可法以来第一项由地方性法规设置的行政许可。法规对擅自交付新建住宅的处罚定出了新标准:按照销售额的0.5%-1%处罚。

  自由裁量权套上“硬指标”

  在政府提交的法规草案中,对擅自交付新建住宅的,处以1万-100万元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幅度,顾及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但是,它给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可能处罚差异很大。“没有大体统一的标准,行政部门究竟是罚1万元,还是罚100万元?有时难以确定,容易出现‘权力寻租’。”市房地局住宅质量管理处处长宋元说,按照销售额的0.5%-1%处罚,解决了处罚的“标准”问题,执法操作有了“硬指标”。

  新旧处罚幅度相差百余倍

  按照销售额0.5%-1%处罚,对违法开发商的处罚力度大为增强,其威慑力也将随之增强。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的《2004年全市新建住宅擅自交付使用情况及新旧处罚幅度对照表》显示,浦东、南汇、松江、青浦、徐汇区对8个擅自交付新建住宅的开发商的处罚总金额为21万元;如今同样的销售面积,按照新法规设定的标准,处罚金额约为180万元-360万元;其中一个小区原处罚金额为1万元,按新规定最高处罚可达136万元。这将有力地遏止擅自交付新建住宅的行为,保护入住居民的利益。

  新建住宅首期入住至少配建“过渡”公共服务设施

  又讯新建住宅申请交付使用许可,配套设施应当符合11个条件。其中有些条件是新增加的,体现了便利百姓生活、保护居民利益的立法宗旨。

  ■“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要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环保、水务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解读:“确定临时排放期限”是新规定,它对开发商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更高要求,有利于消除“半拉子”工程。

  ■“完成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菜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由于住宅工程分期建设,上述设施尚未建成的,应当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解读:即使住宅区是分步开发建设的,首期入住的居民也应当能够使用上述服务设施;如果安排在二期、三期等阶段建设,开发商必须有可供过渡的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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