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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公益广告年发至少11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16:25 南方都市报

  户外公益广告年发至少11天

  市公益广告规定将以市政府令的形式颁布

  本报讯(记者孙天明)《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规定》将首次以市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该规定要求户外广告每年须发布至少11天公益广告,违规者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

  在今年两会期间,市政协委员高书环提出加大公益广告宣传力度的提案,市委宣传部日前作出答复。去年6月,市委宣传部牵头有关部门对深圳公益广告全面调研后完成《深圳市公益广告情况的调研报告》,并起草了《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规定》。该规定年初已送市法制办征求意见,拟以“深圳市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记者从该规定征求意见稿获悉,规定要求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商业广告时间的3%。报纸、期刊公益广告的版面不少于商业广告的3%。规定还特别对户外广告发布公益广告作出规定,要求每块户外广告每年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1天,且必须连续发布。而且户外广告位在招租期间不得空置,须发布公益广告。违反这一规定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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