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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确立商场先行赔付原则 可向经营者追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21:48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1月25日电(记者季明)《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5日在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中首次规定权益受损的消费者有权向商场经营者要求“先行赔付”,前提是侵犯消费者利益的商场内经营者已经撤离商场。

  根据《条例》,商场经营管理者承担“先行赔付”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对“先行赔付”原则得到立法保障表示肯定。她说,眼下一些消费者在市场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几个月后才发现有质量问题,再返回市场索赔却发现摊主早已关门大吉。过去遇到这种情况时消费者只能吃哑巴亏,新的条例得到通过,消费者的利益就将得到有效保障。

  立法部门负责人表示,上海此次在地方立法上将“先行赔付”的范围加以扩大,以便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目前一些市场开办者习惯于扮演“房东”角色,只收钱,不管事,缺乏责任意识和服务观念,对市场的设施维护、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不到位。因此《条例》草案中明确了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管理和服务责任,规定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是市场日常管理第一责任人。

  截至2004年底,上海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共1275个,全年成交额近2350亿元,其中年成交额超过亿元的市场有110个,年成交额超100亿元的市场有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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