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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鉴定为何只有区区10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04:14 人民网-江南时报

  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有关调查显示,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其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虐待和虐待,而大多数施暴者是她的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它不仅会造成婚姻解体、家庭破裂,还严重摧残着妇女的身心健康。昨日上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妇联在山西路广场举行反家庭暴力与妇女权益保障咨询活动,来自妇联、法院、检察院等近30名专家现场为市民解答法律、心理、家庭暴力等方面的问题。据统计,江苏省妇联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自今年3月份成立以

来,真正接受家庭暴力鉴定的只有10多起。反家庭暴力已成为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

  【案例一】

  丈夫一刀割掉发妻鼻子

  今年32岁的刘金风是个孤儿,家住泾县蔡村,后来和同村的杨木青结婚。在村上一个煤矿上班的杨木青经常泡在赌场,输了钱就回家拿妻子出气,刘金风为此多次提出离婚,都遭到丈夫的拒绝。2005年10月27日上午,杨木青对刘金风说,我们这样吵吵闹闹,看来在一起过不下去了,我同意和你离婚,今天我们就去办手续。刘金风和丈夫先到村委会开了一张证明,后来到蔡村镇民政所办理离婚手续未果。回去的路上,杨木青一把揪住刘金风说,你想离婚不是那么容易,老子今天非搞死你不可。一听此话,刘金风转身跑到路边一辆中巴车上,但被杨追上硬拖下了车。刘挣脱后又跑到了蔡村派出所向民警求救,杨木青又追到了派出所。刘金风对记者说:“我看到派出所一位领导后跑到他眼前跪倒,让他救救我,可他却一声不吭。我的丈夫一把将我抱了起来往地下一摔,将我往门外拖。我死死地抓住门框,门都拉坏了,最后还是被拖回了家。”“到家后,我丈夫将大门锁上,对着我一顿毒打,随后摸出了一把菜刀将我按倒在地,一刀将我的鼻子割下。不少村民听到我哭喊救命赶来,我才乘机翻墙逃走。后来一位老人在我家的粪窖里用钳子将我的鼻子捡了回来,一同送到医院。”

  据院方介绍,刘金风的鼻子虽然接上了,但随时都有恶化的可能,后续医药费还要2万多元。记者从警方获悉,犯罪嫌疑人杨木青目前已被泾县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二】

  妻子数十刀砍死亲夫

  因为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50岁的段某在与丈夫争执过程中,持菜刀将丈夫砍死。2005年3月18日凌晨,段某在自己家中,因琐事与其丈夫于某发生争执,段某先后持两把菜刀,猛砍于的头面部及双手等数十刀,致于某急性失血性休克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方认为,段某因琐事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杀了我的丈夫。”段某对指控没有异议。段某说,几年前她开始炒股,丈夫总埋怨她炒股赔钱,夫妻俩的矛盾越积越深。“3月17日晚上10时左右,他非要用放大镜看我的股票交额单,找不到就又和我吵架,揪着我的头往床上撞。到了凌晨,他从厨房拿了把菜刀进卧室,朝我一边挥一边叫‘我杀了你’,当他的刀掉在床上时,我赶紧抓起来,当时什么也没想,把他按在床上,用刀砍他的头。我们俩夺刀时,他还咬我的手,我气得又从厨房拿了一把刀砍他。”砍完人后,段某洗了澡,换了衣服,给孩子和亲属打电话说明情况后,到附近派出所投案了。

  从段某在法庭上的陈述来看,这起弑夫的悲剧缘起于长年的家庭暴力。

  【案例三】

  16岁少年绑架父亲

  2005年9月8日晚,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白马山派出所接到济南市某公司总经理王某报案,称他被人绑架了。王经理告诉民警,9月7日2时许,他在家中遭绑架后被转移到济宁市,妻子林某按照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条件付赎金42万元后,他本人被放回。

  接到报案后,市中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迅速展开侦查工作。9月9日中午12时左右,办案民警在济南市一家电商城将4名正在购买手机的犯罪嫌疑人抓获,令受害人王经理想不到的是,这4人中竟有自己16岁的儿子。

  9月10日和11日,另两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刘某分别在济宁、北京相继落网。6名犯罪嫌疑人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向警方供述了从策划到实施绑架的全部过程。

  原来,受害人王某夫妇共同经营着一家公司,家庭十分富裕。但据16岁的犯罪嫌疑人小王讲,父亲脾气不好,喝酒回家后经常因琐事打骂自己,因此他对父亲恨之入骨。

  今年5月份,小王遭到父亲一顿毒打后,愤然离家出走,逐渐结识了一些社会上的小混混。小王身上的钱花光了也不愿回家,便有了绑架父亲向其要钱的想法,几个同伙一拍即合。9月7日凌晨,小王等6人携带胶带、绳索等作案工具将小王父亲绑架,并乘车离开济南。随后,6人瓜分了小王母亲带来的42万元现金,但没想到不到3天时间,6人全部被警方抓获。

  【新规】

  丈夫说妻子丑也属家庭暴力

  昨天上午,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22个议题之一的《家庭法》专题研讨,在人民大会堂澳门厅举行。英国首相布莱尔的夫人、英王室律师切丽女士等6位中外《家庭法》专家,在研讨会上做了专题发言。

  切丽女士在研讨会上说,家庭暴力包括经济暴力和情感暴力,施暴者通过施暴对受害者进行身体和情感伤害以及经济侵犯。受害者因长期受到伤害导致自我意识丧失。说到这里,切丽女士举例说,比如一个丈夫长期说妻子长得丑,使妻子不知自己的人生价值是什么,也是一种家庭暴力。英国的司法机构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都会对受害者在进行法律保护的同时,进行心理治疗,使她们重新找到自身的价值。此外,英国法官会对那些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从重处罚。

  家庭重男轻女视为暴力行为

  昨天是第9个“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反家暴日”。中国社科院有关专家提出了一项“家庭暴力”新形式更令人触目惊心:剥夺女婴的出生权和生命权。浙江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心理咨询部部长万红则把它认定为家暴最极端的做法。

  “家庭暴力不再只是单纯地对妇女的身体和心理进行伤害,很多正在施行家庭暴力的人,自己可能都没有意识到。”万红表示,中国人传统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现象依然存在;现代技术中的B超,可以检查出胎儿是男性还是女性,不少夫妻就会选择生男孩。多方面原因造成亲生父母在不知不觉中实施了“家庭暴力”———剥夺女婴的出生权和生命权,导致的恶劣结果就是男女性别比例失调。

  【数据】

  1/6女性遭受家庭暴力

  其实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性家庭问题和社会现象。世界卫生组织24日说,全球1/6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部分甚至在怀孕期间遭到殴打,但许多女性仍对家庭暴力保持沉默。

  世卫组织近期首次就家庭暴力现象展开全球调查,调查范围涵盖日本、泰国、埃塞俄比亚、秘鲁等10国超过2.4万名女性。调查结果显示,骨折、瘀伤、烫伤、头骨破裂、下巴脱位以及强奸和恐惧等现象在女性当中时有发生,而且施暴者主要是她们的丈夫或亲密伴侣。此外,遭受身体虐待或性虐待的女性更易遭受长期健康问题困扰,包括抑郁和自杀倾向。

  报道援引世卫组织总干事李钟郁的话说,“女性遭受家庭成员暴力行为的风险高于遭受街上陌生人暴力行为的风险。人们通常觉得,家是安全港湾,妊娠是备受呵护的时期,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西班牙卫生部长、世卫组织年度健康大会主席埃莱娜·萨尔加多说:“每18秒钟,就有一名女性遭受暴力或虐待。我们必须制止这种可耻行为。”

  世卫组织呼吁各国通过推行教育计划改变民众行为方式,培训更多卫生人员和警察来调查虐待现象。

  【调查】

  近半女性选择沉默不语

  家庭暴力中

  ,女性往往是直接受害者,她们面对暴力时又会采取哪些措施?天津社科院日前一项调查显示,女性在有家庭矛盾时,有44.3%的女性不愿向社会求助。专家认为,夫妻之间出现家庭不和谐因素时,要勇敢地拿起维权利剑,借助各种家庭干预机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查显示,因受传统思想和观念影响,当面对各种家庭暴力时,绝大多数女性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这不仅让许多受害者在遭遇家庭问题甚至权利受到损害时不向外界求助,而且也影响着社会干预系统对此类问题干预的积极性和干预深度。

  调查显示,很多女性对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性暴力或婚内强暴行为算不算家庭暴力“说不清”,说明在这个问题上人们依然处于“混沌”状态,并且社会信息的透明程度也十分低下,致使人们对一些应该知道的知识处于无知状况。另外,对婚姻内部更加司空见惯的精神暴力和经济暴力行为,人们的认识则更加保守。70%至80%的人认为争吵大叫、说侮辱话、摔东西不构成家庭暴力;50%以上的人认为控制对方经济收入不构成家庭暴力。

  【专家】

  警方反家暴存在认识盲点

  公安机关在反家暴问题上反应不敏捷的三大根源:法律上未规定具体程序;未列入案件统计和业绩考核;认识上存在误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荣维毅说,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的认识上普遍存在误区:有相当比例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个人隐私。因此,在对女性报案的服务、对待针对妇女的各种虐待行为的态度上,不像对待其他犯罪行为那样认真负责。

  “公安机关内部运行机制中没有把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各类案件的统计中,对此类案件的工作业绩没有纳入工作考核,也是影响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的重要原因之一。”荣维毅说。

  荣维毅认为,警察干预家庭暴力也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向警察求援通常是妇女长期反复遭受暴力伤害后的最后一种选择,如果公安机关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反应不力或不予理睬,势必会给施暴者造成“你报警也没用,反正警察不管这种事情”的印象,从而更加有恃无恐,导致暴力的不断升级;另一方面也会给受暴妇女造成“警察不会管”的印象,所以只能用自己的方法解决问题,有可能导致绝望之下的自杀或杀死施暴者的恶性事件。“公安机关无法介入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具体程序不明确。”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说。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钱苏平认为,家庭暴力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钱苏平建议家庭暴力受害者搜集家庭暴力的证据时,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注意保留丈夫殴打她之后写下的悔过书,其中应有对方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居委会等部门进行调解的证据;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到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如果有目击证人的,还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证人证言,最好偕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立法】

  新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获得通过,对家庭暴力明确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全国妇联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近年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每年要接待和处理30余万个群众来信来访,其中一半以上是婚姻家庭类问题,而家庭暴力是主要问题之一。

  据了解,目前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的问题集中表现在遭受家庭暴力方面。在家庭暴力投诉量呈较高增长态势的同时,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情节日趋严重。在妇联系统近年来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中,致伤、致残、致死的案件增多,暴力的恶劣程度上升,2003年接到的由于家庭暴力致死的案件投诉为263件,比2002年上升了50.3%。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决定除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外,还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决定还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各地】

  实施细则反家庭暴力

  2000年3月至2005年7月30日,先后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山西、安徽、山东、辽宁、贵州等12个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或决定;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人大通过《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据了解,目前云南、内蒙古等地人大也已把反家暴立法列入规划;《北京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正在进行专家研讨;江苏省现已进入反家庭暴力条例起草的调研阶段。

  据2004年全国妇联维权工作会议介绍,中国大多数省份都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报警中心,或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了维权投诉站;有10余个省在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设在同级妇联。各级法院邀请妇联维权工作者1.1万余名担任陪审员,审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截至2003年5月,全国已有21个省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其中省级6个、地(市)级100余个、县乡级250余个;13个省份建立了庇护所,其中省级两个(辽宁、天津)、地(市)级23个、县乡级36个。

  【相关新闻】

  对家庭暴力实施监测,

  16岁以下流动人口中儿童实行暂住登记,设立贫困高危孕产妇专项救助资金。这些措施将被写入北京市“十一五”规划当中。北京市政协组织召开“十一五”时期妇女儿童事业规划专题协商座谈会,市妇儿工委有关负责人向政协委员介绍了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以及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儿童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拟对家庭暴力实施监测。据介绍,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共分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妇女与经济、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方面。

  在有关妇女与法律的规划中,提出了要加强对家庭暴力导致故意杀人、伤害案件的监测,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家庭暴力立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的干预机制。在处理离婚案件、继承案件等各类民事案件时,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和相关的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计划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救助,确保经济困难的妇女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新闻链接】

  1960

  年11月25日,多米尼加米拉贝尔三姐妹在多米尼加惨遭杀害。为了纪念这一事件,1981年7月,第一届拉丁美洲女权主义大会把11月25日作为反暴力日。1993年11月25日,联合国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定义为:在公共场所或私人生活中,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或性行为上的伤害和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1999年3月8日,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举行了以反对家庭暴力为主题的全球电视会议,并发起消除对妇女实施暴力的宣传活动。

  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由多米尼加共和国提出、60多个国家支持的建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江南时报》(2005年11月26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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