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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局长坦言直面社会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04:1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周永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12月1日《商检法实施条例》新法第59条的规定。前天,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常州企业学习《商检法实施条例》新法。

  该局局长汪秋霞在《商检法实施条例》宣贯会上向企业主坦言:“如果您对我局的服务质量满意,请告诉您的朋友,如果您对我局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请直接告诉我。”

  《江南时报》(2005年11月26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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