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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停车场职工丢了车谁该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04:15 人民网-江南时报

  职工将摩托车放在单位停车场里丢失了,职工认为单位没有妥善保管,应该担负赔偿责任。单位认为停车场是为了方便职工建立的,提供的是免费服务,没有看管的义务,丢失的摩托车到底该谁负责,双方各持己见。今年26岁的刘先生是连云港某管装厂的职工,不久前购买了一辆豪爵银豹的摩托车,价值4000元。上个星期,他骑着摩托车到单位上班,随后将摩托车停放在单位的停车场。下午下班的时候,刘先生去取车时发现摩托车不翼而飞。刘先生找到工厂保卫处询问,保卫处称不知情,刘先生只好拨打了110。

  第二天,刘先生又找到了单位领导,刘先生指出,单位职工将车子放在停车场,单位又有保卫处,单位就应该承担看管责任,现在车子无缘无故不见了,单位应该担负责任。对于刘先生的说法,单位认为,单位停车场与公共场所的收费停车场不一样,保卫处的职责只是整理车辆停放整齐,发现丢车后及时上报,他们不承担车辆遗失的风险。但单位领导也表示,会了解一下情况,再给刘先生一个答复。“但一个星期过去了,依然什么说法也没有。”刘先生有些急了。对此,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的耿律师认为,虽然厂里并未收取职工的停车费,但是单位为职工提供了停车场,并要求职工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上,这样,在厂方和职工之间形成的就是法律上的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方应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报记者张易

  《江南时报》(2005年11月26日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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