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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被购物送(赠)券迷住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09:23 淄博新闻网

  编者按 民生乃社会之本,服务乃工商之本。本报即日起将配合市工商部门的工作,紧紧围绕“打假维权服务民生”主题,从经营者关心的事、消费者身边的事说起,特别推出“生活3·15”栏目,对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连续报道,揭露经济领域的各类欺诈行为,全面解读消费领域的维权知识,旨在提升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层次。俗话说:买家没有卖家精。如今购物送(赠)券是商家的一种常用促销手段,虽然花样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商家总是要赢利的。而消费者往往被商家热情的购物送(赠)券活动迷住眼睛,掉进

购物的陷阱。近日,某消费者协会接到多起关于商场购物送(赠)券的投诉。某商场在“十一”期间庆节日搞优惠促销活动,承诺“购物满200元,送现金60元,再送抵用券100元”,先交款后得抵用券(每张抵用券面值100元),抵用券的使用期限为2005年10月21日到2005年11月3日。当消费者在规定的日期消费抵用券时,却发现商场正在进行新的购物促销活动,此次活动规定:“购物满268元,获抵用券1张”,此抵用券与前次活动的抵用券相同。此时消费者遇到的问题是:在购物开票时即获赠了一张抵用券,抵用券在交款时抵100元现金。两次活动的抵用券面值相同,使用方法相同,但是获得形式却不同。至此,消费者才明白,由于两次活动的时间重合,“十一”期间参加商场购物活动获送的抵用券在此次活动中如同废纸,毫无价值。商场利用消费者购物想多得实惠的心理,用送现金、再送抵用券的诱惑,使消费者轻易掉进了购物的“陷阱”里——抵用券不好消费!“生活3·15栏目”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要睁大眼睛,理性对待商家的各种送(赠)券等,切莫被商家的虚假慷慨迷惑,而得不到真正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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