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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折射出的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00:08 红网

  中国内地第一部以法定化的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实施后,去年10月28日,时任石柱县县长的岳中焕因“9·25”特大交通事故而引咎辞职,成为第一位按《问责办法》引咎辞职的行政“一把手”。随后数名政府官员被重庆市纪检监察部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岳中焕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石柱县委书记刘宝亚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1月24日《扬州日报》)

  用法定化的政府规章形式追究“问题官员”的责任,这是打造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人民政府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这种负责,体现在爱民、为民的依法办事上,体现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手握人民给的权力,而不能为人民尽职尽力,出了问题理所当然地要受到追究,这既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警示,也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一种有效监督,对于改进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将政府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具有标本式的意义。

  透过向官员“问责”,我们仿佛听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铿锵有力的前进脚步声。“问责”是一种民主权力,是“主人”角色的回归。自古以来,人民群众是无权过问“官事”的,现在不仅能问,而且能“问”而“责”之,敢于向“问题官员”说“不”,这不能不说是时代的一大进步。有人把问责制说成是“开辟第三条监督通道”,这是很有道理的。有分析人士指出,问责制是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制度的有益补充,它的不可忽略的优势是及时,有利于尽快平息事态,化解矛盾,消除民怨民愤,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好制度。

  《问责办法》实施一年以来,已经问责49名官员,87名领导干部被追究责任。这一方面表明,它已初显对官员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也表明,还有不少官员对问责制是漠视的,如果不是这样,哪会出现这么多受到追究的“问题官员”?这至少说明,我们有些官员,在勤政为民方面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问题,离“三个代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于是我有两愿:一愿行之有效的《问责办法》从重庆很快走向全国;二愿被责问追究的领导干部越来越少。

  (稿源:红网)

  (作者:沈仰佑)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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