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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所长夫妻出庭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08:28 贵州都市报

  贵州省臻坤中草医药研究所所长、法人代表罗臻坤和其妻子、该所财务主管王小芬,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被遵义市红花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24日和25日,该案在红花岗区进行了一审。

  涉嫌犯罪所长夫妻被逮捕

  被告人罗臻坤,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7年7月刑满释放。

  1998年10月,被告人罗臻坤与妻子王小芬出资20万元人民币,申报并于1999年3月经省工商局批准成立贵州省臻坤中草医药研究所。罗臻坤任所长、法人代表,王小芬任财务主管。

  2004年11月和12月,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人先后被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和逮捕。案发时查出生产销售的口服胶囊产品金额共计40.63万元,未销售的产品有51万元。

  伪造16份国家机关公文

  公诉机关查明,1998年10月,两被告人向贵州省卫生厅申报生产销售“哮喘一次灵贴剂”、“活血祛风丹贴剂”等五个外用保健品的生产销售批文。但卫生厅在办理批文的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将上述五个产品批文原稿关于同意“哮喘一次灵贴剂”、“活血祛风丹贴剂”等5个产品生产销售的标题,打印成关于同意“哮喘一次灵及贴剂”、“活血祛风丹及贴剂”等5个产品的生产销售。同时,将原始正文部分关于“以上产品均为外用保健品”的字样打印成“对产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向罗臻坤下发了省卫生厅“黔卫监健准字(1998)第091号至095号”五份正式批文。

  公诉机关指控,罗臻坤得到上述五份批文后,便开始自己配制药粉原料,着手生产口服产品,2003年11月,两被告发现口服保健品胶囊销路较好,但“黔卫食准字号”口服产品的批文要求严格,为了蒙蔽经销商和应付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于是经王小芬提议,罗臻坤同意后,2004年2月开始,被告人王小芬利用省卫生厅的正规批文为样本,在遵义某彩印厂通过扫描制作出了省卫生厅“黔卫食准字”和“黔卫健准字”文号共计16个批文,并利用伪造的批文到省卫生厅领取了省卫生监督所卫生、生产销售许可证。与此同时,租下厂房,买来机器,招募工人,购进生产口服胶囊的胶丸和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开始大规模生产销售。

  大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生产的产品,只能作外用保健,而不能作为内服的保健食品。根据规定,内服保健品须国家卫生部批准。但两被告人生产的保健食品未经国家卫生部审批,也未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以及“卫食健字”的批号。

  其次,被告人生产的“哮喘一次灵”、“活血祛风丹”等,其产品说明书以及广告内容中,均有暗示疗效的宣传和罗氏秘传等词语。而这些都是违背了《保健食品的管理办法》以及《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并且,生产的产品中,加入了国家规定严格控制使用的精神药品麻黄碱和泼尼松。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辩称:指控罪名不成立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在质证中,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其代理人认为,卫生厅作为举报和查处单位,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言不可采信。

  被告人罗臻坤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两项罪名不能成立。罗臻坤认为,7年来都是按程序年检的,自己的生产、销售是合法的。其次,生产、销售的产品,并无受害人,是否属于伪劣产品,目前检察机关也没有提供鉴定结论。

  王小芬还辩称,自己是财务人员,没有参与生产和销售,其合同也不是自己所签,所以自己不应承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其代理人认为,王小芬伪造的16个公文,没有使用过,没有造成危害,鉴于此,希望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当天,庭审结束后,法庭表示择期宣判。作者:陈晓伟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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