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解雇员工都得“提前30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09:21 东方网-劳动报

  读者林先生来信咨询:2004年10月28日,他应聘某公司财务总监一职,并填写了《员工履历登记表》。表中明确规定:“试用期薪金3100元/月”、“试用期满规定时间2004年12月28日”。当年12月12日,该公司以“不适应工作岗位”为由解雇了林先生。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林先生4650元,裁决受理费、处理费共计500元则由公司和林先生各负担50%(各付250元)。该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先后上诉至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为林先生胜诉:原仲裁结果维持不变。

  林先生虽然赢了,但他仍有不解之处。他说,按照国家劳动部颁发的有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公司并没有这样做。林先生请求裁决公司为此支付补偿金,也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林先生还问:仲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承担,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是自己胜诉,却裁决他和败诉方共同承担裁决费用,这样合理吗?

  从事法律工作的罗玲律师表示: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试用期中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在试用期的员工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只有正式的员工才有“提前30日”这一说。另外,试用期中的员工也没有请求补偿金的权利,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种保险金。此外,很多案件的判决很难笼统地说是谁胜诉谁败诉的,本案中的仲裁委也只是部分支持了林先生的请求,所以,双方各承担一半的仲裁费也未尝不可。

  □姚瑶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