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松花江大污染期待法律化大理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0:10 红网

  终于度过停水危机了。哈尔滨大停水的“上游”是松花江大污染;松花江大污染的“上游”是吉石化大爆炸。“污染过后,吉林石化该当何罪?黑龙江将依法追究始作俑者责任”,11月27日《都市快报》“中国周刊”这个标题做得醒目。这次哈尔滨大停水事件引发世人注目,国务院高度重视,不仅派出了工作组,温家宝总理也亲临一线。停水危机过去之后,如何追究始作俑者的责任,是一个严肃而重大的问题。

  温总理要求“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追究责任”(见11月27日《新京报》)。黑龙江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也已表示,在这场水危机过后,将追究始作俑者吉林石化的责任。“它所带来的危害已经淋漓尽致”,“其实,他们早该承认他们所造成的后果”。作为全国最大的苯胺基地,“上世纪50年代吉林石化建成后,就成了松花江最大的污染源”。责任当然要追究,而且大责任要大追究,“如何追究”,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我们知道,处理问题,追究责任,路径与通道有不少,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是自上而下的,而我期待的是受害方,主要是黑龙江方面,切实走上法律通道,而法律路径是“并行”的:原告与被告,在法律面前以平等的身份解决问题、厘清责任、赔偿损失。在刑事责任之外,对于后果严重、损失巨大的“松花江大污染”,最值得期待的,正是民事上的“法律化大理赔”——无论是上亿元的天价索赔也好,无论是1块钱的象征性索赔也好,都法庭上见。

  现在,环保总局已确认松花江污染事件由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负责;作为责任方,中石油也已经向黑龙江说过“对不起”的道歉声了,而且还有“将为哈尔滨新打百口深水井”的“赔偿方式”,但这种“赔偿”属于道义上的“补偿”,不应该成为“理赔”的主要路径。在这个努力构建法治的社会,我们期待的不是责任方的声声道歉,因为道歉是虚的,是姿态性的;所以现实其实并不十分需要道德意义的道歉,更不需要行政意义的道歉,更更更不需要“危机公关”意义的道歉。在这个努力构建法治的时期,我们期待的也不是听到受害方领导说“第一口水我先喝”,而是说“第一个诉讼我先提起”。

  这次如果最终真的通过“法庭上见”,中石油的吉化公司双苯厂即使真的赔了个“倾家荡产”,那也挺好,也算是“潇洒”了一把,而且,那样也给后世以强大的警示。中石油从重庆开县大井喷事故发展到如今吉化公司双苯厂大爆炸,其中正是缺乏法律意义的“倾家荡产”的理赔。

  因为法律的公开公正,其惩前毖后的作用是最好的,比任何的法律之外的“赔偿援助”都更有教育意义。由此想到了著名的法律故事“夏威夷的椰子”。夏威夷地处太平洋中部,属湿润的海洋性气候,岛上椰子树很繁茂,但现在很少看到树上有椰子。上世纪60年代,一位美国游客在公共海滩上舒服地晒太阳,不想大风突至,将一只椰子从高高的树上吹落,直击游客的天灵盖,使他一命呜呼。该游客有一兄弟是精通民事诉讼律师,当即控告管辖这片椰林的夏威夷州政府。官司拉锯战进行了数年,最终法院判决夏威夷州政府赔偿原告1000万美元。当时还引得许多游客纷纷跑到沙滩上椰树下守株待兔,期待椰子砸中自己。州政府一看不妙,但又不能把美丽的椰子树给砍了,于是立马组织了一班人马去砍树上的椰子。(见《历史律令——影响人类社会的十大宪法和法典》一书第5页)“夏威夷的椰子”不再砸死游客,正是因为有了法院对夏威夷州政府1000万美元的判赔;“双苯厂的生产”不再污染江河,难道不正需要法院的几千万元人民币判赔的教训吗?

  公共事务的法律化运行,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要路径。我们应该逐步摆脱行政化处理事故的人治色彩,摆脱政纪化追究责任的路径依赖,而应坚持以法律为主来调整关系、理赔损失、警示后人。

  (稿源:红网)

  (作者:徐迅雷)

  (编辑:潇湘行)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