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交通肇事,处罚为何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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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2:13 大江网-江西日报 |
编辑同志: 不久前,我亲戚开汽车在外地将一行人撞成重伤,他担心承担不了巨额经济赔偿而驾车逃逸了,结果那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当地交警部门很快破案将他缉拿归案,认定他负全部责任,除赔偿巨额经济损失外,还吊销了他的驾驶执照且终身禁驾,当地法院还要追究他严重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刑事责任。 无独有偶,我认识的一位货车司机谢某,也在最近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将一行人撞成重伤。虽然他很快报案并迅速将受伤者送去医院抢救,但那人终因伤势太重而没有抢救过来。交警认定谢某负全部责任,虽吊销了谢某的驾驶执照,却没有对他作出终身禁驾的处罚。同时法院也认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却对他免予刑事处罚。请问,同是交通肇事,为何处罚却不一样? 读者黎小倩 黎小倩同志: 根据你所述的情况来看,你亲戚和谢某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你亲戚在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后,竟然抱着侥幸心理逃逸,延误了受伤者的抢救时间,所以交警部门吊销你亲戚的驾驶执照且终身禁驾,法院追究他的刑事责任,都是合法的。 相比之下,谢某在发生严重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能主动自首报案,并积极抢救受伤者,虽然受伤者没有被抢救过来,但并非他的主观愿望所致。因此,交警对谢某的处理和法院酌情免予谢某的刑事处罚,是合情合法的。 大余县公安交警大队 任燕青 许崇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