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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关系被误会原供职单位状告员工 举证不能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2:56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柳州讯(记者王缉宁 通讯员文静)单位原职员从别的公司收到原单位产品,其原供职单位认为,该职员非法占用了单位的合法财产,在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同时,还申请了仲裁。后来,公安机关并没有立案,且仲裁裁决也认为不属其管辖的范围。该单位进而提起了民事诉讼,可由于举证不能,该单位一审以败诉告终。

  2003年1月,高某与广西花红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在成为该公司的业务员后,被派往广东工作。同年5月10日,高某从花红公司的经销商广东揭阳市南天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许某处收到20件消肿止痛酊。高向许出具了一张“今收到许老板发给本人的20件货(消肿止痛酊)”收条1张。2003年9月8日,花红公司以高某旷工为由,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解除与高的劳动关系。

  9月10日,高签收了花红公司的决定书。同年10月30日,花红公司向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高某归还30件消肿止痛酊(与高出具给南天公司20件的收条有出入)的同时,还要求与高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去年12月28日,仲裁委在裁决中认为,企业与职工因工作用品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仲裁委管辖范围,裁决仅支持花红公司要求与高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要求。

  然而,花红公司一直认为高从南天公司借调了属于自己的31件消肿止痛酊(此前认为是30件),进而向公安机关举报,但公安机关并没有予以立案。今年5月19日,该公司将高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上述财产,或给付相当于货物价值的2万余元人民币。

  今年7月6日,柳北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返还财产纠纷案。庭审中,原告要求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被告辩称,被告确实从南天公司购买了20件消肿止痛酊,但与原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被告从原告处借调了31件消肿止痛酊,要求被告返回价款,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享有被告从南天公司提出货物的所有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与南天公司存在买卖关系。据此,柳北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花红公司的诉请。

  编辑:韦怡 作者:王缉宁 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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