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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亩良田抛荒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3:16 人民网-江南时报

  “但存方寸土,留与子孙耕”。如今,这句为人熟知的民间谚语似乎已被人渐渐遗忘。望着50亩依旧荒芜的土地,老潘一脸茫然:日子好过了,难道就不要土地了?

  日前,素有鱼米之乡美誉的常州武进区郑陆镇部分村民向本报反映,该镇为了等待将农业土地转为开发用地的审批手续,将50亩良田闲置了3年。为此,潘文忠等村民进行了一场近似于乞求性的“复耕运动”。11月9日至18日,记者先后两次对此进行了实地调查。在

记者采访时,郑陆镇政府一位负责人表示:“要复耕,但土地早已经被征用,所有手续已经办理。”让人不解的是,该镇政府在随后发给本报的一份文件中却称:“土地征用手续还在办理中”。

  新闻提示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保护好土地,保护好耕地,就是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就是对子孙后代负责,是留给子孙的最珍贵财富。

  现状:

  50亩良田一片荒凉离常州市中心大约30分钟车程,常焦路向南180米,越过一条小水渠,一米多高的杂草占据了人们的视线,这里曾经被称为郑陆镇东青村3组的“粮仓”,而如今却一片荒凉。

  “这事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了多次,他们也都一再保证会解决,可事情拖到现在3年了,水稻田还是荒着。”东青3组村民潘文忠2年多来一直为此事奔走,但至今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满意答复。

  记者在村民提供的《东青村土地利用规划图》上看到,东青3组的这50亩水稻田属于Ⅰ级农田保护区。村民们说,这田亩产水稻可达1200斤,每亩田每年二季的种植收入在2000元以上。老潘掐了掐手指说道:“三年前,这50亩水稻田能养活全村200多人。”

  当地村民告诉记者,该处土地是自2002年底开始就不让种了。当时因为镇里修建的镇南路通过这一地段,破坏了这50亩水稻田的灌溉设施。当时村委会承诺,会尽快恢复灌溉设施,并对在此之前村民无法种水稻的损失作出补偿。在村委会的承诺下,村民们就暂时停止了耕种。

  可村民等了很久也没有接到复耕的通知。自2003年起,村民们便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直至2004年8月25日,常州市武进区国土局下发了通知,责成郑陆镇东青村委“组织人员尽快将该宗地恢复耕种”。而东青村委也于当年9月18日作出书面承诺,“在10月底,对3组土地进行复耕到位。”

  “所谓的复耕,就是在2004年底时,由村委组织平了下地,撒下了麦种。而当时的季节已过了小寒,麦子该是在霜降时节就种下的,迟了近2个月再下种,怎么可能有收成。”老农老潘如是说,“可眼下播种季节将过,除了几个邻近村里过来‘垦荒’的村民种了几分地,50亩耕地荒芜依旧。”

  “一个村民小组就有50亩土地抛荒,整个郑陆有多少,武进又有多少?”当地村民李先生长叹一声。潘主任说已复耕,殷镇长说要开发面对至今仍荒芜的土地,

  东青村委主任潘正安理直气壮地告诉记者,“土地已经复耕了。”对于记者的质疑,他先是问“哪里有?”然后又解释说,“有这么多地,我们也不可能每处都精耕细作。再说地一直空着,周边的老百姓要去种,我们也不可能叫老百姓不去种。有些空地是老百姓以前种的黄豆等,现在收掉了,所以空着。如果上级需要我们再种的话,我们就再种。”

  潘主任还解释称,土地只要有东西种上去并且有收成了就是复耕了,至于是不是原来耕种土地的村民在种并不重要。

  关于东青村复耕的问题,郑陆镇政府副镇长殷建飞明确表示,一定会对土地进行复耕,目前镇里正在督促和要求村委组织人员落实好这一工作,并已给村里下达了要求,要他们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种好。

  采访中,殷镇长还透露,复耕也只是暂时的,因为“这50亩地中有25亩的征用手续已经批下来了,将作为集镇开发公司的商业用地。虽然目前复耕的工作是村委具体在负责,但实际上费用都是由该开发公司承担的。”他同时表示,相关的失地农民补偿金等也早在征地手续批下来前,就由该公司付给村民了。

  对于该土地审批手续的具体情况,殷镇长则表示记不清了,但他强调,“所有手续都是有的,绝对没有问题。”国土部门:已经下发过复耕通知“我们只能督促村委进行

  复耕,至于具体如何操作,安排谁去耕种,那就是村委的事了,这不在我们的职责范围,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不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手段。”武进区国土局法规科的程科长在接受采访时这样告诉记者。程科长认为,武进国土局既然已经下达了复耕通知,就已经履行完毕了监管职责。

  记者从程科长口中得知,早在2003年初,该地块就被村委作为开发用地计划予以征用,因而当时就和村民签订了一个意向性的协议,要求村民不再耕种,村委则给予村民一定的补偿。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该宗土地的审批手续始终未能到位,造成了抛荒的事实。

  程科长还说,今年上半年省国土厅有关工作人员也来此进行了调查,并明确表示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镇政府就先与村民协议进行补偿的做法是违法的。“但据我们了解,村委已组织复耕了,还花钱买了种子。如果至今仍然抛荒,我们也只能是再督促一下。”程科长解释,这是因为国土部门主要是对“征用以后闲置的土地抛荒进行监管,而对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土地抛荒则不在监管职责范围内。”法律人士:相关部门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在处理和监

  管东青三组集体所有的这50亩农用地上,明显存在多种违法行为。”常州市乐天律师事务所的俞伯俊律师认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俞律师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任何违反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查处,否则就是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另有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武进国土部门提出作出复耕承诺就等于履行完毕了监管职责的说法,是缺乏法律依据,根本站不住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目前我国实行土地国家、集体所有制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复耕的权利主体就是集体土地所有者所属的村民,尤其应保护原承包者的权利,除此之外均不能视为合法。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郑陆镇政府与村民签订的所谓‘协议’的行为也是显然违法的。”俞律师说。声明:不完全抛荒,正在补办手续1

  1月24日,郑陆镇人民政府就村民反映“50亩地被抛荒”一事给本报发来传真,澄清称:50亩土地不存在完全抛荒的现象。在修路过程中,由于浇灌设施破坏,不能种植水稻,但当地政府和东青村委并没有任其抛荒,每年两季都由村委负责种植黄豆、蚕豆、小麦等农作物。当然,由于人员精力等方面的原因,管理上可能没有农民自家种植时好,这是事实,东青村委表示在今后的管理上会加以重视。

  对于这50亩地的征用情况是这样的,当初修路时已征用了该村民小组部分田地,我们镇有规定:凡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可享受由该镇财政出资的“郑陆失地农民保障金”每月60元,但该村民小组按规定还有40余亩差距,所以当初村委搞了一个民意调查,有80%以上的村民愿意将田地被政府租用,镇财政也已拿出资金以支付该村民小组的土地租用款和失地农民保障金,土地手续也一直在积极办理当中,由于土地宏观政策的收紧,须按土地指标办理,所以征用进程比预计的慢了一些,但镇政府表示一定会按照有关土地管理规定执行。

  国土部门认定违法征用土地,律师认为土地补偿协议无效。那么,这块让村民关心的土地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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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在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许多政协委员说起保护耕地、管好土地时,一个个都说得情真意切。

  中科院的蔡睿智委员说,关键是一些地方政府在保护耕地、管理土地方面严重失职,致使开发区过多过滥,违规违法圈占耕地,盲目扩大城市面积,任意占用大片良田好土。

  “圈地猛于虎”,来自监察部的陈昌智委员如是说。他指出,在目前的乱占耕地中,有几种情况尤为突出,一是征而不用现象普遍,大量土地闲置;二是开发用地成本过高;三是补偿标准过低,农民损失严重;四是补偿方式单一,难以解决农民的长远生计;五是补偿金发放监管不利,克扣、贪污现象严重;六是滋生腐败现象严重,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洪绂曾委员说,乱占耕地,本质上是以损害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农业是我国的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乱占耕地且补偿标准过低,实际上是让这一弱势群体继续承担经济发展成本,继续拉大城乡收入差距,其结果是使中央有关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落不到实处,由此引起农民的不满,影响整个社会安定。

  2004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决定》要求: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集中查一批土地违法的大案要案,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江南时报》(2005年11月28日第二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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