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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质量原因退车并已缴车购税的 购车者可以退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3:30 辽沈晚报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已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发生退车的以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据悉,《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还对现行做法进行了修改,对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事宜,而不需要再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与此同时,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相关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办法》还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外,还要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如发生底盘更换或免税条件消失的,则要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另外,对纳税人购置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则采取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即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纳税人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总局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后,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

  本报记者 刘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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