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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实行案件审理助辩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6:38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日前打电话联系上了在外打工的杨某,他最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关于他担任村会计期间侵占集体资金15695.5元的案件,由江苏省建湖县纪检部门于10月19日组织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助辩人沈某提出未入账的3000元不属于侵占等三点合理意见,得到了采纳。

  杨某告诉记者:“实行案件审理助辩制度有利于维护党员的合法权利,这种方式很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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