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第一起索赔”激起涟漪效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7:08 大众网-大众日报

  11月27日,有两则哈尔滨市民状告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的新闻格外引人注意。哈尔滨市民王保庆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吉化公司双苯厂停止向松花江排放污染物质,并赔偿其饭店损失10000元。这是该院在此次水污染事件中受理的第一起民间索赔案(11月27日《齐鲁晚报》)。与此同时,哈尔滨市民丁宁认为自己生活受到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吉化公司双苯厂赔偿其购买纯净水款15元,并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11月27日《潇湘晨报》)。

  笔者为市民丁宁、王保庆之举喝彩。毫无疑问,这次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已给哈尔滨整个城市及其市民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对一个大城市和几百万群众来说,停水使许多像王保庆一样的经营业户,蒙受了经济损失;更多的人也和丁宁一样,被迫放下手中的工作,回家接水、出门买水,不仅额外增加了购水费用,原本平静的生活也被打乱。无过错不受罚,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哈尔滨市民不该为“污染停水”埋单。况且,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丁宁与王保庆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在笔者看来,这只是哈尔滨人索赔的开始,丁和王的索赔行为,必然在更大范围内产生共鸣,引起涟漪效应。这是因为,受到损失的,不只丁宁和王保庆两个人,而且还有许多企业因此停产,损失惨重,吉化双苯厂应该依法为此埋单;这次治理水污染所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理应由造成污染的吉化双苯厂掏钱负责。更为重要的是,化工污染不仅污染了松花江,也破坏了生态平衡,如此代价不该让松花江沿线的黑龙江、吉林两省的民众独立承担。

  现在的问题是,吉化双苯厂会因此赔得“掉了腚”吗?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王英杰表示,“目前王保庆的民事起诉状已被法院受理,现在还无法确定能否立案。”法律有明文规定,为什么无法确定“是否立案”?耐人寻味!“能否立案”成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公民索赔之路不会一帆风顺。也正因为索赔很艰难,所以丁宁与王保庆的行为才弥足珍贵,所以人们才对此投入更多的关注,渴望更多的公民与企业的法律意识被唤醒,渴望这种公民索赔获得法律支持,为全国的公民污染索赔“破冰”。

  是沉默、弃权还是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安宁的生活”?这是对公民的一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全面考试;能不能让吉化双苯厂承担法律责任,惩一以儆百,这是能否依法治国的考验,也是检验官员是否是真心追求科学发展的试金石。我们拭目以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