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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间不得擅自调配血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8:34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 杨益) 临床用血管理不善,将追究直接主管人责任。日前,长春市卫生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规范用血,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

  通知规定,医疗机构要适量储备血液,原则上应保持一周常态用量储备。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提出用血申请。用血量较大的医疗机构要配备专用贮血冰箱。自行取血的医
疗机构应配备专人及专用取血箱,到指定供血单位取血。

  另外,严禁医疗机构间擅自进行血液调配。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督导检查临床用血,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不良反应以及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同时《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并签字后,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血库备血。(新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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