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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检察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09:37 检察日报

  编者按 为使刚刚从事检察事业的有关人员和各界群众能够全面了解检察工作,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严格执法,全面完成法律监督任务,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本报从今日起,开设《检察知识100问》专栏,聘请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士,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检察机关的规章制度和办事规则的规定,尽量以通俗易懂、简明朴实的语言,全面、系统地介绍检察制度、检察职能等方面的知识。

  检察是一种由特定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及维护法律实施的司法职能。由于各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传统和法律文化发展的脉络不同,检察机关的权力和功能差别比较大。检察制度建立之初,其基本内容是对犯罪案件进行公诉活动。在国家发展历史上,对犯罪的起诉曾有过三种形式,即私人起诉、公共起诉和国家起诉。原始社会实行私人起诉,只有被害人才能提起诉讼。进入奴隶社会以后,公共起诉应运而生,也即有行为能力的人均可起诉,但这种起诉制度容易造成滥告或该诉的案件无人起诉。到了中世纪以后,统治者实行了国家起诉制度,这就是现代检察制度的雏形。

  一般认为,检察制度创始于欧陆中世纪的法国和英国,国王律师和国王代理人分别演变为现代检察官,英国和法国也就成为检察制度的发源地,它们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代表。

  资产阶级革命在反封建司法专制过程中,建立起“三权分立”制度,随着国家职能分工越来越细,国家管理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推进了司法制度的发展,不仅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而且司法权又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并且司法机关从“审检合署”过渡到“审检分立”。

  当今世界上有三种类型的检察制度,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都属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三权分立”原则,从行政机关制约审判机关活动的需要出发,其检察机关大都隶属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权力是提起刑事诉讼,追究犯罪,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参加民事、行政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两大法系的公诉人地位又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采取辩论式诉讼,公诉人地位与当事人平等,公诉人负责指控犯罪,法官只起居中裁判的作用,检察机关被视为纯粹的公诉机关。大陆法系奉行“职权主义”,将检察官作为一种“法律守护人”来看待,公诉人地位高于当事人。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并独立行使职权,除提起刑事诉讼外,还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

  在现代,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都有了新的发展。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改变了其长期流行的以警察起诉为主的传统,成立了全国统一的检察机关,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权力。法国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则在其司法改革中吸收了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某些做法,增加了检察官自由裁量的权力空间。两大法系的检察制度之间出现了相互借鉴、融合的趋势。

  我国的检察制度也面临着完善和发展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改革来解决。在检察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既要看到我国检察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检察制度中渗透的基本精神的一致性,也要看到我国检察制度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这种特殊性存在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坚持我国检察制度中合理的价值取向,保证检察制度发展的正确方向。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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