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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0:05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11月27日讯(记者杨小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委员们在赞成出台该条例之余,围绕特许经营主体范围、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方式等三大焦点展开讨论。

  自然人不应列入范围

  早在24日,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就条例草案中“符合条件的公民可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的特许经营”提出异议。彭根南委员在今天的审议中说,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者须具有抗风险能力,“自然人并不具备这种抗风险能力,因此不能作为公用事业经营者主体。”但他就我省目前出租车行业的实际情况,认为对小型出租车经营应予以适度放宽。

  30年经营期限太长

  条例草案规定,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期限最长可达30年,期限届满,无偿交还政府。部分委员认为市政公用事业资源是一种紧缺资源,年限不能搞太长。周绍文委员说,公用事业是政府财政投入的重点之一,“目前市政公用事业基础差、资金少。但随着财政收入的逐步增加等,实行特许经营不一定是长远的需要。”因此,特许经营期限定为30年太长。

  民企参与可改革垄断弊端

  戴君惕委员就特许经营方式谈到,现在城市发展太快,对公共服务要求也不断提高,但政府财力有限,政府投入赶不上城市发展和人民需求变化的速度。“引入竞争机制,让民营企业参与,可能有利于改革公共事业由政府垄断形成的弊端。”他说。此外,很多委员也指出立法要慎重,对影响公共安全的特许经营项目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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