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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损害赔偿责任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0:20 大洋网-广州日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年了,由于个别条款规定欠缺操作性,而新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又尚未出台,导致各地方法院的判决五花八门,尤其是第七十六条有关“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颇受争议。“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受争议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作出细化规定

  而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该如何减轻机动车的责任?这在实践中是个棘手的问题。

  近日已经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针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细化规定:(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20%赔偿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责任”将有法可依

  这些细则根据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以及广东省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分配,充分照顾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提出明确比例,增强了实施法律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不过,从全国各地制定的具体办法来看,我省对机动车一方进行免责的比例是比较高的。这主要是立法者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有上升势头,“碰瓷”之类的恶性案件在本地时有发生。该条例的制定有利于避免新交通法保护弱者、以人为本的立法原意被恶意利用。

  届时《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出台后,对于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赔偿责任的具体细化将有法可依。唐小明、杨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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