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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打人耳光赔10万精神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0:2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中山讯(记者王锋通讯员李志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宣判首宗消费者精神损害索赔案,消费者告状称,在某酒吧消费时被打耳光,法院终审判决,酒吧老板需要赔偿消费者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表示,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被搜包、搜身甚至殴打时有发生,我们作出上述判决,是为了说明,消费者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凌晨酒吧喝酒引起纠纷

  今年2月26日晚,家住珠海市斗门区的李维与李权等人,来到中山市石岐区某酒吧喝酒聊天,因酒吧生意好,他们没能叫到卡拉OK房,于是在大厅喝酒。

  深夜12时多,他们终于等来了卡拉OK房。他们在房内继续喝酒,唱歌,唱了半个多小时,房内的电视机突然显不出图像,便叫来服务员。但该酒吧的工作人员发现电视机里有水,便怀疑是李维等人把啤酒倒入电视机内,导致其烧坏。不久,酒吧的负责人阿强进来,叫李维等人赔偿电视机。李维等人认为电视机不是他们弄坏的,双方遂发生争吵,并都打了110报警。民警了解情况后,建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被扇耳光花医疗费500多元

  酒吧工作人员要求李维等人将损坏的电视机搬去维修并留下5000元作押金。民警走后,双方继续就电视机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并发生争执。其间,李维与李权在卡拉OK房内被人扇耳光。最后,李维等人向酒吧交纳了4000多元押金后离开,并将电视机搬去维修。凌晨4时,李维等人到派出所报案,警方即作相关调查。李维和李权到医院进行治疗,均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李维花费医疗费126.7元,李权花费了388元。

  告到法院要求赔偿10万元

  今年3月31日,李维和李权将酒吧老板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石岐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酒吧老板除赔偿医药费外,还要赔礼道歉,并支付每人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酒吧老板认为,发生这件事的原因是两原告醉酒引起,而且他们造成损伤是他们和酒吧的其他顾客打架所致,与其无关。

  究竟是谁打了他们?民警将酒吧所有工作人员的相片给李维、李权辨认,因喝多了酒或其他原因,他们均未能辨认出打人者。

  酒吧承认打了两人数耳光

  但当晚前来帮李维交钱的朋友作证说,当晚确实看到李维等人被打。他说:“当我进房时发现,地上满是玻璃碎,我看到李权头上有玻璃碎,并有些血迹,脸也有些肿,出了鼻血;而李维则是两个眼角红肿,右脸上也肿了。我问酒吧的负责人:现在这样,你想怎样解决?该负责人要我交出2500元,把电视机和他们一并带走算了事。”

  该酒吧负责人阿强在警方问话时,承认打了李维、李权两人几个耳光。“他们夹伤了我大哥的手指,并粗口骂了阿伟(一名前来看热闹的熟客),阿伟和老婆上前去打他们,我也很生气,所以也上前动手打了那两个客人几巴掌。”

  法院判决赔偿两人10万元

  7月25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两消费者不服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终审判决认为,酒吧的工作人员对李维、李权实施打耳光等殴打行为,以暴力手段公然侮辱李维、李权,侵害了李维、李权的人格尊严。依照《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法院判决酒吧给予李维、李权每人各5万元的精神赔偿。(当事人为化名)

  以案说法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精神损失最少赔5万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李维、李权到酒吧消费,其权利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五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最少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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