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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易货别忘贴足印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3:08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叶静通讯员曾岚)2004年,某轮胎生产厂因为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和原材料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用价值200万元的汽车轮胎交换相同价值的橡胶原料,该厂的财务小王按“购销合同”缴了印花税600元。今年在印花税检查中,税务机关告知其该份合同未贴足印花,应补贴印花600元和滞纳金。小王对税局的处理感到很困惑,自己在签定合同就马上按规定贴了花,怎么还要补贴花呢?

  带着疑问,小王拨通了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台。咨询员解释,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易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购销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也就是说,这份以货易货合同应按销售轮胎200万元的万分之三贴花,同时还应按采购橡胶200万元的万分之三贴花,该合同合计应贴花1200元。所以税局要求该公司补贴花600元是对的。

  此外,12366咨询台的咨询员还提醒,如果所签的以货易货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别忘了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计算应纳税金额来进行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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