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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改革鼓励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09:46 人民网-人民日报

  胡谋范勤学

  特别之举:为改革创新立法本身就是创新

  面对土地、能源、环境、人口四个“难以为继”的难题,深圳的突破口在哪里?

  今年3月,深圳市委书记李鸿忠在深圳市委工作会议上说:“改革创新是深圳的根、深圳的魂,深圳要向改革创新要发展的动力、向改革创新要发展的优势、向改革创新要发展的资源、向改革创新要发展的空间。”

  深化改革、“建设自主创新型城市”,深圳选定了自己的目标。市民对改革创新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文化体制、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改革深入推进。

  然而,深圳有关部门在对改革创新的调查中发现,由于与现行法规相冲突,一些改革创新之举往往只能依靠行政手段推进;由于改革创新带有风险,部分干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既不让位、又不作为的“庸碌状态”阻滞着深圳的改革创新。

  如何推进改革创新?如何保障改革创新?有着地方立法权的深圳盯住了“法”。从今年7月开始,深圳酝酿为改革创新立法,试图通过立法建立起改革创新的动力、责任、激励机制。

  11月17日,《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陈涤说,为改革、创新立法本身就是创新。

  特别规定:对失误的宽容成为最大亮点

  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被深圳人称为改革创新的“保护法”,这个“保护法”分别对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基本程序、公众参与、激励保障、监督考核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这个共七章43条的“保护法”中,最受关注的是对改革创新失败者的“保护”:只要改革创新方案制订程序符合规定,个人或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一定损失,有关人员可予免责。

  有媒体评论,这个改革创新的“保护法”彰显出创新、务实、宽容的深圳气质,有着鲜明的深圳特色:

  ———在为改革创新立法时,深圳人也不忘“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对于特急的改革创新措施,“保护法”设立了“快速通道”:若改革创新措施时效性强、又与特区法规相冲突,改革创新方案可提请立法机构先批准施行,再依照立法程序及时修改相关法规;

  ———借鉴市场化、企业化的管理方法,来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绩效。《条例(草案)》将改革、创新作为法定责任引入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明确规定将改革创新的绩效作为公务员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于不依法推进改革、创新或不配合、阻挠改革、创新的,将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条例(草案)》鼓励深圳市民参与改革创新,规定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主管部门必须举行听证会。对涉及公众、企业切身利益的创新方案,评估时应当有公众代表参与,并向社会公布评估过程和结果;同时,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人民团体的改革、创新经费,由财政保障。

  特别关注:争议有利于法规的完善

  为改革创新立法,一开始就备受关注。深圳市社科院院长乐正说,20多年来,深圳为全国的改革“探路”,需要极大的勇气和开拓精神,现在深圳为改革创新立法,同样需要勇气。

  《条例(草案)》提交审议后,争议更加激烈。有专家说,为改革创新立法,是给改革创新者解压、壮胆。也有专家认为,免责的前提是责任必须存在、权责分明。有专家认为,深圳的改革创新“保护法”建立了改革创新的激励保障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但也有专家指出,相应的预防机制还须跟进,努力降低决策失误、降低改革创新的成本和风险。

  目前,《条例(草案)》仍在审议中。一位起草者说,对这一创新之举的争议有利于法规的更加完善。

  《人民日报》(2005年11月29日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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