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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案件有“律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09:4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据《扬子晚报》报道,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首创党员案件审理助辩制度、给犯错误党员以申辩机会的做法,引起社会极大关注与兴趣。前天,江苏省纪委相关人士表示,该项制度被誉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一项创举,将在江苏省推广。

  《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都明确赋予犯错误党员申辩以及其他党员可以作证和辩护的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切实保障犯错误党员的权利,一直没有具体

的工作模式。据介绍,由于犯错误党员自身能力、心理等因素,难以为自己申辩;而其他党员因对案件知情不够,难以为犯错误党员辩护;以往实行的是基本封闭的审理机制,难以切实保障犯错误党员的合法权利。相关人士表示,审理助辩制,就是要给犯错误党员以申辩的机会,让其他党员有帮助其讲话的机会,以切实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审理助辩制的实施,无疑是一种进步,助辩人可以称之为“党内律师”。

  传统的案件审理主要有受理案件、审核案件、审理谈话、再度审核、集体审议、讨论处分决定、呈报审批和执行决定8项程序。实施审理助辩制的程序为:第一,告知权利,告知被审查人享有申辩及委托助辩人等权利;第二,接受咨询,赋予助辩人到审理部门了解被审查人违纪事实、查阅有关卷宗材料等权利;第三,审理谈话,在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时,通知助辩人参加,听取意见;第四,再度审核,对被审查人和助辩人提出的不同意见,逐一审核;第五,反馈意见,在党组织讨论处分决定前,将申辩和辩护意见是否采纳的理由,有理有据地向被审查人和助辩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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