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装修工锯木击伤眼睛 包工头屋主都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09:5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旦通讯员钟司)装修房屋时锯木机飞出铁屑击伤左眼,木工徐小云获得各项损失共计3.1万多元。

  2004年8月,李某达将其购买的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交由陈某文负责装修。陈某文承接工程后,将其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周某明。9月2日,周某明叫徐小云做木工,日工资70元。同年9月9日下午,徐小云用锯木机锯木板时,被从锯木机飞出的金属屑打中左眼。

徐小云即被送往中山市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左眼角膜穿孔、左眼球内异物。9月13日,徐小云接受球内异物磁吸术,但未能取出异物,共用去医疗费3470.4元。后来,徐小云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2173.95元。去年10月,徐小云被定为十级伤残。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去年11月5日,徐小云状告李某达、陈某文、周某明,索赔5万多元。

  一审法院认为:徐小云由周某明雇请,其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文没有室内装修资质,却承接李某达的工程,并将木工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周某明,有选任不当的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李某达将房屋交由没有资质的陈某文,也有选任不当之过错,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周某明赔偿徐小云27903.65元;陈某文、李某达承担连带责任。徐小云不服,提起上诉。中山市中院终审判决周某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322.93元;陈某文、李某达连带负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