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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应为创业干事提供便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09:58 大洋网-广州日报

  乔新生

  2006年1月1日,经过大规模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实施。这次公司法修改,没有破坏原有公司法的体系,没有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之外增加其他公司形式,但是,却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的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进行了脱胎换骨的改造。

  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完全是针对中国公司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法律规范的调整。可以说,这次公司法的修改是对中国公司法实施经验和教训的全面总结。

  中国以往的公司法,是通过借鉴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的成例,针对中国的具体问题修剪而成。而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并没有过多地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规定,完全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

  在新的公司法中,增加了对股东权利保护的内容:通过设计累积投票制、最低注册资本、股东诉讼、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申请解散公司制度等,全方位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为了确保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清算制度、特殊的监事会制度、强化劳动合同制度等,平衡了公司内部各种法律关系。

  作为经验的总结,新的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大胆的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指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直接将法人人格否定理论付诸实践,并且在总则中作出规定的做法,在各国的公司法中十分少见。这说明我国立法者在强调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上,看到了公司制度风险的核心所在,通过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公司这类基本的市场主体能够稳定运行。

  从本质上来说,公司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契约制度。最早的公司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海上协会”。当时的商人为了集股经营,成立带有临时性质的“海上协会”。海上协会负责筹集资本,购买货物,海上运输,每一个集资入股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海船上派驻“管货员”。这种具有董事会性质的“管货员”不具有实质性的权利,只是在信托制度逐渐建立之后,投资者与董事之间的关系才算明确下来。建立在信托关系基础之上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逐渐成为了各国公司法的常态。我国公司法虽然比照大陆法国家,建立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但是,在确定股东的权利、董事会权利的时候,并没有进一步分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法律关系的性质,既没有形成系统的信托关系,理顺股东与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没有建立完善的委托代理关系,构造股东、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为了强化董事长的作用,甚至强行规定董事长就是法定代表人。这种违背契约自由原则,根据国有企业的特性,建构中国公司一般规则的做法,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了许许多多的问题。由于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无法援引公司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现实生活中他们不得不采用一些极端的方式,减少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在公司内部,由于董事会和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存在许多矛盾之处,所以,国家有关部门不得不制定大量的部门规章,限制甚至剥夺公司投资人应有的权利。由于组织费用和交易费用越来越多,许多公司不得不靠资本经营维持下去,而资本经营的结果则是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陷入到公司黑洞中,难以自拔。

  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尊重了投资人的意愿,强调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但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仍然有许多值得改进之处。譬如,强调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但是,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强调了公司的股东诉讼,但是,对公司股东一般诉讼和派生诉讼并没有作出程序上的规定,虽然在未来的民事诉讼法中可能会涉及到这些问题,但是,作为一部技术性很强的重要法律,公司法应该有头有尾,制定完善的操作规则。

  在注册资本制度上,公司法没有实现真正的“突围”。虽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是,在出资形式上,仍然没有承认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出资方式。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些规定与以往公司法的规定相比,向前迈进了一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特殊技能人员(包括掌握一定技能或者拥有一定客户的人员)入股仍然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法律不应该限制出资的方式,更不应该用这种模糊的方式描述出资的形式。而应该鼓励出资人在提供一定担保的情况下,充分利用自己的无形资产从事公司经营。

  总之,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在契约自由的原则下,国家的立法机关应当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提供便利,鼓励当事人利用各种技能,创造财富。如果法律的限制太多,那么对于那些拥有特殊资本的投资人来说,创业将会十分艰难。公司法试图解决中国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但现在看来,公司法仍然存在改进的空间。(作者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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