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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初中生课室内殴打同学 法院终审判决施暴者和学校共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0:30 南方日报

  为泄愤,11名初中学生竟然在课室里商量用书包套头的方式殴打同学,导致同窗伤残,这个责任该由谁负?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由学校和施暴者共同承担责任。

  课间休息群殴同学

  2003年6月25日下午4时30分是江门市新会区仙洞中学的课间休息时间,初二(3)班的

学生李某、陈某、杨大某等几人商量,用书包套住同班同学杨小小的脑袋,然后用殴打的办法教训他。杨二某听见了,也表示参与。随后,李某交给杨二某一个可以用绳子收紧袋口的蓝色书包。杨二某接过书包,走向坐在第二排座位上看书的杨小小,用书包由上往下套在其头上,然后迅速跑出课室躲在门口观看。杨小小见有东西套住头,想扯开。此时,杨某与陈某极力怂恿李某上去打杨小小。李某听后,向杨小小后脑猛击一拳,又若无其事地回到自己的座位。杨小小将书包扯下来,伏在课桌上痛苦地哭了起来,尔后收拾自己的书包伤心地哭着走出课室。在课室门口,他遇到语文老师黄某,遂将被无故殴打的情况向老师汇报,但此事未受到重视。

  翌日早上,杨小小与父母亲到学校反映被殴打后头晕、呕吐的情况,要求学校处理。仙洞中学随即将其送到卫生院检查,被诊断为脑震荡,后枕部头皮下血肿。杨小小从6月26日至10月30日先后在卫生院、江门市中心医院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治疗,一共住院133天,花了医疗费用共41716.90元。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的出院诊断为继发性癫痫(外伤所致)。其后,杨小小因赔偿问题与李某、杨某、陈某等11人及仙洞中学协商无果,遂于2004年5月17日向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伤治病花费近10万元

  在杨小小治疗期间,仙洞中学及李某等11人共向杨小小支付了36915.50元医疗费用。2004年5月26日,杨小小向原审法院提出精神损害伤残程度鉴定的申请,法院遂依法委托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对杨小小进行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江门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于2004年6月30日作出《司法精神疾病鉴定书》:杨小小患继发性癫痫(与脑外伤有关),属伤残7级,需服药维持治疗两至三年,每月维持治疗费用约300元。因此法院审理认定本案是一宗典型的校园伤害案。李某等人有组织、有预谋地采用书包套头后拳击的方式对同班同学进行殴打,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杨小小要求李某等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广东省200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杨小小因本次伤害遭受的损失共为98598.54元。于是新会区人民法院在被告无故缺席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仙洞中学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9719.70元,李某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34509.49元,杨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24649.64元,陈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9859.85元等。其后,仙洞中学不服一审判决,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学校难辞其咎

  法官认为,学生李某等人为泄私愤,有组织、有预谋地采用书包套头后拳击的方式对同学杨小小进行殴打,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仙洞中学也难辞其咎,因而让其赔偿损失是合法合理的。杨小小在上学期间受到的伤害与学校的教育管理存在着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学校承担20%赔偿责任是合理的,学校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谭月韶曾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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