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月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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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1:15 大华网 |
本报讯(记者刘婉萍)《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斯仕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执法部门在管理和执法活动中,要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防止以罚代管、一罚百了等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市城市管理方面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适用于金平、龙湖、濠江所辖行政区域,澄海、潮阳、潮南的城区,南澳县的县城,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高新区、保税区、独立工业(科技)园区、风景旅游区等城市化地区。条例明确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健全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制度;强化对突出问题的规范和管理,重典治乱;体现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完善了执法责任制度。虽然条例的处罚条款较多,但大多附有限制条件,不能以罚代管。这是条例区别于其他法规的一个显著特点。 许斯仕在座谈会上作了讲话。他说,条例是一部社会性很强的地方法规,涉及到群众的生产、生活,涉及到社会公众行为的调整和规范,各级政府和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善于运用宣传、说服教育、示范引导、提供服务等方式,把宣传群众、动员群众的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使条例的实施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责任编辑:林伟练、蔡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