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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非万能,执法更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1:24 南方都市报

  鹏城早茶

  □张国栋

  在昨日关于深圳治安的城市论坛上,面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于秀峰律师提出研究制定一部深圳市预防严重刑事犯罪条例的建议。

  无独有偶,为应对职务犯罪,深圳也于去年出台过一部《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率先提出的引咎辞职制度和新闻监督权更是好评如潮。

  职务犯罪和刑事犯罪这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是时下最为关注的话题,但老虎越打越大,团伙越打越多,究竟如何才能斩草除根,而不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成为困扰政府管理者的难题。

  深圳预防职务犯罪走出了一条新路,从三个要素市场制度的完善到预防职务犯罪立法,从以往的重打击、轻预防到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思路得到一致肯定,实践中也收效不错。

  刑事犯罪同样如此,屡出重拳能安一时民心,但单纯靠打击,不消除犯罪滋生的源泉,治安只会成为无法解答的方程式,破解治安之困必须“防”字当头。我国在打击刑事犯罪中的立法较为完善,但为预防刑事犯罪的相关立法尚无人提及。那么深圳此前的立法实践和对律师的立法建议,既可填补法律空白,也可以明确预防为先的破题思路。

  但预防刑事犯罪立法也须防止矫枉过正,对于尚属思想层面的犯罪意识或仅有动机并未付诸实施者,不得纳入法律的层面进行追究。就如同面对一个性感美女,动色心并不违法,只有动了色爪才可追究,否则只会造成更多的冤案。

  有法可依后更应执法必严,深圳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虽然提出了如新闻监督权等。但在实际操作中,新闻监督权被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未闻因此而受到法律惩处的个案,立法的条款几成摆设。深圳预防刑事犯罪如能立法通过,更应考虑到操作性和落到实处,立法才不至于沦为一纸空文。

  但法律不是万能的,正如一部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不能破除所有的腐败;即便预防刑事犯罪条例得以出台,也不能奢望其成为解决所有治安问题的灵丹妙药,深圳还更应在合理配备警力、加强警队建设、建立防控体系、加大打击力度上下功夫,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深圳治安这个难题才有破解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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