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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遭抢 挂失迟 9万余元被支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1:25 南方都市报

  卡遭抢挂失迟9万余元被支走

  用户要求信用社赔偿,因其挂失存折时未同时挂失卡,法院判其有责驳回诉讼请求

  本报讯(记者陈学斌通讯员卢为厚郑丽)一农村信用社信通卡的用户取款时,信通卡被歹徒抢走,用户向信用社挂失后9万多元存款依然被歹徒取走,于是,该用户将信用社告上

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据龙岗区法院介绍,今年7月11日晚,一信通卡用户在龙岗区平湖双拥街村信用合作社自动取款机取款时,被不明身份男子抢走信通卡。该用户于当晚21:01至21:36之间,三次用手机通过深圳信用社客服电话将存折挂失;23:13:07和23:16:40,又两次通过客服电话将信通卡挂失。

  但第二天早上,原告到信用社办理正式挂失时,被告知账户余额仅为2323.81元,经查,11日晚20:35至23:00:35期间,原告账户被人支取11笔共计97858元,其中9笔共计93358元是在原告已办妥挂失手续的情况下被支取的。当天,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根据《储蓄存款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3358元及利息。

  但被告辩称,信通卡的支付条件为密码,但原告缺乏安全意识,自行泄漏密码,过错明显。原告信通卡被抢当天的柜员机录像资料显示,原告取钱时周围有多名可疑男子,但原告毫无遮挡地输入密码,导致密码泄漏,最终导致信通卡被抢后又被消费。

  其次,原告在信通卡被抢后,办理了存折的临时挂失手续,但直到23:13:07才办理信通卡的临时挂失,而当晚23时之前,歹徒已支取了用户的存款。因此被告不存在过错。

  龙岗法院认为,对于密码的泄漏,无证据表明被告存在过错,应推定是原告未尽到防范义务而导致。另外,挂失服务语音提示系统明确告知挂失分为信通卡挂失、存折挂失及卡折同时挂失,但挂失存折时未及时将信通卡挂失,直到卡被抢后两个半小时后才将信通卡挂失,导致信通卡挂失前被他人支取。

  原告在遭受损失过程中明显存在过错,被告在其遭受损失过程中并无过错和违约行为。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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