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或为“不作为”埋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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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1:26 南方都市报 |
行政机关或为“不作为”埋单 最高院拟出台审理“民告官”案件补充规定,全国法官在深讨论 本报讯(记者秦鸿雁)违法行政造成损害要赔偿,不作为或拖延作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能也要赔偿。从昨天起,来自全国各省市的法官们在深 圳进行为期三天的经验交流,他们将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拟出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讨论稿)》(以下简称《规定》)。“民告官”的官司一直被誉为法治“晴雨表”,在这类行政审判案件倍增的情况下,审判实践中的矛盾亟待解决,最高院认为有必要对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研究并通过解释加以解决,并经过一年的专题调研形成了初稿,并在先后征求了广东和浙江省三级法院的意见后,形成这次讨论的《规定》。对此次要讨论的《规定》,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勃认为有重大的突破。 《规定》的第八条表明“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彭勃说,这是首次将行政不作为明确列为行政赔偿的对象中,过去《国家赔偿法》中只有行政机关违法作为或乱作为给公民、法人等造成损害的才赔偿。这个改变将对行政部门的管理能力和执法能力有一个好的促进作用。 另外,在《规定》还对死亡或伤残以及受害人扶养人的赔偿均进行了量化规定。比如违法行政行为对当事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当事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