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检察院法院联合制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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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3:53 红网 |
红网株洲11月29日讯(通讯员 易虹 窦建平 唐珍之)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是新的时期的一项新的职能,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理顺法、检两家关系,拓宽民行监督渠道,在开展该项工作中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并于今年11月22日会同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下发了全国首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全市法、检两家顺利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提供了操作依据。 该《规定》畅通了监督信息渠道,扩大了民行监督范围。明确规定检察院可以调阅法院当月结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相关案卷及法律文书,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行审判的知情权,为检察机关全面掌握民行审判工作状态提供了可靠保障。而且检察院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可以直接以检察建议的形式提起再审建议,从而极大地节约了诉讼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此外,与法律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民事调解书、法官的司法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也纳入了检察监督视线,检察院可以对此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更加明确和具体。另外该《规定》还强化了检察监督实效并拓展了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申诉救济的内容。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必须回复。如果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作出不再审的决定的,检察院认为符合抗诉条件,还可直接按抗诉程序办理。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还规定了检察院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可以先向法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建议,保障当事人的财产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稿源:红网) (作者:易虹 窦建平 唐珍之) (编辑:张广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