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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供水设施维修,居民不用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4:13 海峡网-厦门晚报

  市人大常委会上午审议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的草案修改稿

  本报讯(记者 陈心华)居民负担故障维修费的供水设施范围,由以水表为分界改为以室内外为分界。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开幕,将审议《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草案修改稿)》。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草案修改稿)》对于贸易结算水表至居民住宅之间供水设施的维护,做出了很大的修改。本来,贸易结算水表是供水企业与用户关于供水管道权属的分界点,因此原来的草案规定以水表为分界,水表内供水设施一旦发生故障,居民可要求供水企业抢修,但要支付维修费用。

  但在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过程中,水表的安装位置并未与用户协商,基本上都已走出了用户的单元产权区域。因此,草案修改稿改为采用室内和室外的划分方法,明确了水表至居民住宅之间的这段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而室内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居民可以要求供水企业抢修,供水企业可收取合理费用。

  依法界定建筑物,特别是多个业主的建筑物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是未来《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重点之一。草案修改稿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履行消防职责为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即使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也要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草案修改稿还对合同制消防员和义务消防队建设作了规范。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开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合同制消防员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管理,参与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救援工作。合同制消防员经费列入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支持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镇)、社区(村)组建义务消防队,增强火灾自防自救能力。(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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