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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月起实施 乱扔烟头最高罚5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6:1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记者周敏报道:我市城市管理方面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12月1日起实施。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各相关部门围绕如何贯彻实施条例发表了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斯仕出席会议并讲话。

  条例适用于金平、龙湖、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城区,南澳

县的县城,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高新区、保税区、独立工业(科技)园区、风景旅游区等城市化地区。中心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参照条例执行。条例强化对突出问题的规范和管理,重典治乱。条例规定,经营者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或者擅自占道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乱挂条幅广告、彩旗、气球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和广告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行为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

  条例规定,对于乱吊挂、乱搭建、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等可以强制清理或强制拆除,对于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和广告的,可以依法中止电讯号码等。对于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条例还规定可以采取代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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