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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后骑车摔死获赔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2: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鲁建春记者李志华)一男子在与老朋友聚餐后,在回家途中骑自行车时因水泥场地落差太大而摔死。由此引发的具有争议性的死亡赔偿诉讼案日前终于尘埃落定,场地拥有者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49000元。2005年3月22日早上6点多钟,海门市环卫处的清洁工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大楼前清洁垃圾时,发现一具尸体。清洁工人当即向公安部门报了警。通过调查得知,该男子系某机关干部顾某,已退居二线,曾任该市棉花原种场领导。2005年3月21日晚上,棉花原种场场部的几位领导与原任领导顾某

一起在一家饭店用餐。8点多钟,顾某与老朋友们用完餐道别后独自骑自行车回家,向西仅骑了二十多米来到某保险公司与棉麻公司交汇处时,由于该保险公司与棉麻公司的场地落差达60多公分,顾某连人带车摔倒在棉麻公司的水泥场地上,导致死亡。顾某不幸身亡后,其家人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场所设施安全管理之责,故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全部经济损失256760元。

  保险公司认为,其公司大楼及附属场地于1999年11月即通过了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并于2003年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公司水泥场地仅供停车等使用,而非公共场所。顾某晚上骑车从其公司场地至棉麻公司场地时未小心谨慎通过,而且场地北侧是人民路,顾某完全可以直接向北从宽阔的人民路回家。因此,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同意承担法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场地地面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与公司大楼配套为客户、员工停车等服务,但该场地并不是封闭的。该场地与东侧饭店的场地衔接处平坦、通畅。某公司后于西侧棉麻公司建造水泥场地地面,但与棉麻公司场地交界处却高出60多公分,又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警示标志,留下了事故隐患。保险公司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却忽视了这些义务,故对于顾某的死亡负有过错;顾某酒后在光线昏暗、路线不熟的情况下骑车时未谨慎行驶,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由保险公司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赔偿顾某亲人经济、精神损失人民币170167.20元,其余损失由顾某亲人自负。

  一审判决后,该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日前,经二审法官依法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由该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顾某亲人149000元。

  《江南时报》(2005年11月30日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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